(2015)麗蓮刑初字第43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7-3)
(2015)麗蓮刑初字第43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3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黃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黃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黃某、吳某(系夫妻關系)在其租來的蓮都區文昌路143號一樓柴火間內,開設賭場供他人以兩張牌開莊的方式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1100余元。2015年3月3日,該賭場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查獲賭博人員共24人,扣押賭資共計人民幣24815元。被告人吳某、黃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后,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已被公安機關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證明;2、被告人吳某、黃某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蘇某、周某、徐某甲、陳某甲、沙某、羅某、藍某甲、潘某、鄭某甲、陳某乙、謝某將、徐某乙、鄭某乙、婁某、雷某、金某、李某、鄭某丙、朱某甲、陳某丙、朱某乙、王某、付某、楊某、龔某、姚某、張某、藍某乙、薛某等人的證言;4、檢查證;5、現場檢查筆錄;6、扣押決定書;7、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黃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黃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吳某、黃某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交國庫。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吳威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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