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59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592號
原告蔡XX。
原告蔡XX。
委托代理人蔡XX。
被告南XX。
原告蔡XX、蔡XX訴被告南XX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XX(兼原告蔡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XX、蔡XX共同訴稱,原、被告共同被安置本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XX室房屋兩套。2011年7月,原告蔡XX與被告登記離婚,協議中約定上述兩套房屋歸兩原告所有,被告放棄房屋產權。現雙方為房屋權屬發生爭執,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述房屋產權歸原告蔡XX所有。
被告南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兩原告系父子關系,原告蔡XX與被告南XX原系夫妻關系。原告蔡XX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蔡XX共同拆遷被安置本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建筑面積89.45平方米)、XX室(建筑面積89.18平方米)房屋兩套。2011年7月25日,原告蔡XX與被告登記離婚,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本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XX室安置房屋兩套歸兩原告所有,被告放棄房屋產權并變更給原告蔡XX。2015年8月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上海市房地產房屋狀況及拆遷人登記信息資料、離婚證及自愿離婚協議書,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XX室房屋兩套系原、被告共同拆遷被安置,應歸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原告蔡XX與被告離婚時約定該房屋中屬被告的產權份額歸原告所有,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蔡XX與被告均有約束力。原告蔡XX表示將該房屋中份額給原告蔡XX,系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南XX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XX室房屋產權歸原告蔡XX所有。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2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0,560元,由原告蔡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向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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