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59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595號
原告熊XX。
被告顧X。
原告熊XX訴被告顧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XX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顧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XX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11月建立戀愛關系,2005年7月登記結婚,2006年1月生育一子顧XX。婚初,夫妻關系尚可。
2010年1月起被告在外賭博,并有外遇,不關心家庭和孩子。2012年10月債權人上門要債,使原告和被告父母無正常的生活環境,原告和被告父母均搬離原居住地。2014年12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撤回起訴。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雙方的夫妻感情,故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隨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顧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登記結婚,2006年1月生育一子顧XX。婚初,夫妻關系尚可。現原告以被告不關心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及本案的庭審記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有一定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現原告以被告不關心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予支持。被告顧X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熊XX要求與被告顧X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向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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