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0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02號
原告陸XX。
被告吳X。
原告陸XX訴被告吳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X、被告吳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XX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登記結婚。由于雙方性格問題和家庭原因,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日益下降。原告于2013年10月提出離婚并簽署了由雙方家長和親屬證明的離婚協議書。后被告于2014年2月私自撕毀協議,并搬入了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居住至今,原告則獨自在外租房。2014年8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14年12月判決不予支持。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吳X辯稱,不同意離婚。過去,被告以自我為中心思考問題,表達方式和實際行為傷害了原告,對自己的父母和公婆也造成了傷害,現在被告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學著正確處理家庭關系,了解對方想法和變化,原告給與被告溝通的機會,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槌,夫妻關系尚可。近年來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1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被告回婚房居住后,原告搬離婚房,在外借房居住。2014年10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2014年12月30日本院判決不予支持。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及本案的庭審記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此后,雙方因家庭瑣事及性格問題經常發生爭吵,夫妻矛盾加劇。現被告已認識到自身的問題,并表示予以改進,原告應念及夫妻情分,給予被告改過的機會。原告一味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難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陸XX要求與被告吳X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陸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向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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