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民初字第104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麗蓮民初字第1040號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孫建明。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公告費300元,合計450元,由原告何某負擔。
審 判 長 雷文兵
代理審判員 周蘇琦
人民陪審員 尚佐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江煜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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