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民初字第116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麗蓮民初字第1167號
原告:葉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汝鋒。
本院在審理原告葉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葉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葉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葉某負擔。
審 判 員 施麗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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