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刑初字第273號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2015-9-23)
(2015)臨刑初字第273號
公訴機關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鄭妍江西贛東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單琳倩江西贛東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鄧先友江西友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李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由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臨檢公刑訴字(2015)240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李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臨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在經營期間,從2014年11月開始拖欠生產一線勞動者三個半月工資,拖欠辦公室和主管人員四個半月的工資,該公司共拖欠83名員工工資564196.26元。工人多次向公司討要,但均被徐某等人以理由搪塞,并于2015年3月中旬把公司價值百萬的一套設備轉移走,2015年4月13日,員工發現公司股東徐某、李某、孫技(在逃)均聯系不上,便將此事反映給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4月16日對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其2015年4月19日前進行整改,但徐某、股東李某、孫技等人均逃匿,無法聯系上。
公訴機關據以指控的證據有,1、書證;2、被害人羅某、黃某的陳述;3、被告人徐某、李某的供述與辯解。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李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后,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且無法聯系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服法。
辯護人認為,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請考慮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及積極償付拖欠工資的情節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服法。
辯護人認為,公司決策是由徐某做主,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從犯;拖欠工資也是迫于公司經營困難,而非故意,且被告人李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偶犯。家屬也積極將拖欠的工資湊齊以便發還,請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拘役。
經審理查明,江西省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是2012年10月入駐撫州市高新區,主要生產網絡通訊數據電纜,該公司有三位股東,分別是本案被告人徐某、李某、孫技。兩被告人各占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的股份,孫技占百分之五的股份。法人代表系被告徐某,任銷售部門總經理,李某負責產品銷售,孫技主要負責后勤工作。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在經營期間因經營不善,從2014年11月開始拖欠生產一線勞動者三個半月工資,辦公室和主管人員被拖欠有四個半月的工資,該公司共拖欠員工工資564196.26元。該公司工人多次向公司討要,但均被徐某等人以各種理由搪塞,后均躲避。經商議,2015年3月中旬將該公司價值百萬的一套設備轉移,2015年4月13日,該公司員工發現公司股東徐某、李某、孫技均聯系不上,便將此事反映給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4月16日對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其2015年4月19日前進行整改,但徐某、股東李某、孫技等人均逃匿,無法聯系。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分局南門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浙江省寧波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新明派出所抓獲歸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將拖欠的工人工資564196.26元全部交由撫州市勞動監察支隊統一發放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由公訴方舉證,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
(1)常住人口信息二份證實,被告人徐某,1979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人李某,1979年4月25日出生。兩被告人其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2)高公(治)受案字(2015)0331號受案登記表一份證實,2015年4月22日高新分局治安警察大隊接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送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等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
(3)歸案情況說明及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徐某2015年6月10日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分局南門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8日被浙江省寧波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新明派出所抓獲歸案。
(4)撫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調查材料證實,2015年4月16日撫州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調查取證形成調查報告。建議公安部門對該公司和出資人徐某、李某、孫技立案偵查,并于4月20日將此案移送給高新分局。
(5)情況說明一份證實,高新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找到此案相關人員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主管舒帶明、員工劉干明、閆慧敏、羅某、謝月蘭、鄧梅蘭、黃某進行詢問,但對于該公司83名被欠薪員工暫時無法聯系上進行詢問調查。
(6)情況說明一份證實,在調查中,徐某、李某交代其公司在2015年3月15日左右將一套價值幾百萬的生產設備運到浙江寧波交給一名叫“吳家峰”的男子用于抵債,但民警至今無法查清“吳家峰”的真實身份,暫時聯系不到“吳家峰”對其進行調查。
(7)退賠銀行憑證證實,兩被告人家屬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繳付。
2、被害人陳述
(1)羅某的陳述證實,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的老板有徐某、李某和孫技三人,廠長是蘇帶明。她從2014年2月16日至今就一直是在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的跳線車間的流水線上做包裝工作,每個月保底1600元,加上每個月流水線上生產的提出大概每個月有2800元左右的工資,工資是徐某直接打到她的江西省農村信用社卡上。工資只發到了2014年的12月份,從2015年1月至4月份的工資都沒有發,欠了4個月工資5991元錢,2015年4月13日的時候,老板徐某、李某、孫技辦公室里的東西都已經被搬空了,從2015年4月13日之后至今他們都沒有接電話。車間內有三、四臺生產設備在2015年3月份的時候被徐某、李某、孫技他們以生產設備陳舊需要升級為由搬走的,價值約200萬元。
(2)黃麗萍的陳述證實,她是2014年2月19日開始在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跳線部門從事穿頭工作。每月保底工資是1600元,另外加上計件工資、加班工資、考勤工資最高一個月領到3000多元,最低領到2400元,每個月5號由公司財務部門將工資打到她的江西省農信用社工資卡上。從2015年1月至今未領到工資,根據我的工作情況計算分別是2015年1月份3400元、2月份2249元、3月份2090元、4月份929元,共計8668元人民幣。公司總共有七八十人未領到工資。
(3)謝月蘭的陳述證實,她和羅燕花等人1月和2月在撫州市高偉實業有線公司做事工資沒拿到,4月14日上午到工廠二樓發現二樓的所有網線產品都不見了,下午時聽同事說老板把東西全搬走了,公司現在欠她1、2、3月及4月半個月的工資,總共大概6000元,大概80多人都被欠工資。公司有三個老板,叫徐某、李某、孫技。3月30號是最后一次見徐某。
(4)鄧梅蘭的陳述證實,她從2014年2月20日在高偉實業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26日辭工,2014年5月13日又進公司工作。老板是徐某、李某和孫技。她的保底工資1600元,再加上計時計件工資,晚上加班工資另算,每個月可以拿2000多工資,公司從2015年1月份開始沒發過工資,公司拖欠了她3個半月的工資,1月份拖欠2970元,2月份拖欠2150元,3月份拖欠2190元,4月份拖欠1066元,公司還扣了夏天的廠服錢75元,總共拖欠8445元。公司有三個廠房,每間廠房里有很多設備,聽說今年4月份的時候有一臺國外進口的設備被老板拉走了。
(5)熊琴的陳述證實,從2015年1月開始,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就開始拖欠員工工資,她是負責統計全廠員工工資情況的,她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到3月的工資都沒拿到,總共1萬元左右,在3月2日我向徐某董事長提出辭職,在3月14日正式離開公司,工資依然沒有拿到。在4月10日左右交接財務上的事情,在辦公室里孫總暗示她可以講自己辦公的電腦搬走,在4月14日我聽以前的同事講老板跑了,她就在下午到廠里將我辦公室的電腦和打印機(大概1500元)搬回了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徐某,老板還有李某、孫技。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還欠全廠所有員工的工資,基本都是2015年1、2、3月的工資,總數可能是50萬左右。
(6)劉干明的陳述證實,他在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生產主管職務。自2012年9月就在公司工作至今。每月保底(基本)工資是5500元,另外加上工齡工資、考勤工資,一個月領到5700元左右,2014年11月份、2015年1月至今有四個半月未領到工資,共計22176元人民幣。法人代表是徐某(董事長),股東有總經理李某,副總經理孫技,他們三人均為浙江寧波人,共約有七、八十人存在未領到工資的情況。2015年3月15日是星期日看到有四輛車(三輛是半掛車,一輛小貨車)開到公司里裝了一整套生產線(包括1臺串聯機、8對對絞機、8臺退紐機、1臺承攬機、1臺護套機、1臺承圈機),直到晚上8、9點才裝完離開,是由孫技組織裝設備的,3月15日前兩天徐某對他說過是運走設備去上海升級,這套設備價值300萬元以上。當時拍了一輛車的照片,車牌號是:魯H×××××。
(7)李金標的陳述證實,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的第一期裝修、第二期的3號廠房及宿舍樓的裝修、辦公樓的裝修、馬路、圍墻都是由他承接修建的。自2012年我為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施工建設以來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欠他工程款八百萬元人民幣左右。徐某委托的人聯系他找公司的業務員馮靜和車間主任劉干明,把公司的成品線、半成品、廢料處理了去,處理出來的錢發員工工資。
(8)舒帶明的陳述證實,2014年11月份開始,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開始拖欠全廠所有員工大概80多人的工資,從2014年11月到2015年4月15曰期間公司管理層只發2014年12月工資,而車間員工發了2014年11月和12月工資,其余月份工資都沒發,總共拖欠全廠員工工資大概50多萬,4月14日發現公司的3個老板徐某、李某、孫技全都不見而且聯系不上。總共欠他4個半月工資總計5萬多元,但是在2015年2月因沒錢找老板徐某借了1萬元,所以該公司總共欠我4萬多元工資未發。3月15日徐某對他及主管劉干明說把公司的串聯機拿出去升級,后來當天就把一套串聯機設備(大概價值幾百萬)運出廠了,2015年4月14日上午,孫技將一臺測試機帶走,該機子價值大概7、8萬。辦公室的電腦等物品聽說是4月15日員工罷工的第二天財務人員熊琴和董總監帶走的。
(9)閆慧敏的陳述證實,2015年1月到4月14日期間,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欠所有員工大概80多人3個半月的工資未發,總數50萬左右,公司欠他1、2、3、4月上半月這3個半月工資,總共大概9700元。
在2015年3月13日時他和老公劉干明接孫技經理電話,讓他們3月14日和3月15日來上班幫忙搬機器。3月14日她和劉干明、蘇帶明三人來到廠里上班,孫技經理叫他們3人將1樓的一套金東設備拆分離,3月15日上午從外面來了好像3輛大貨車,將拆的金東設備裝上大貨車托運走了,孫技經理對他們設備拿去升級
3、被告人供訴與辯解
(1)徐某的供訴與辯解證實,江西高偉實業公司于2012年10月成立,法人代表是他,李某和孫技是股東,他和李某各占47.5%的股份,孫技占5%股份。他負責融資和公司的管理,李某負責產品銷售,孫技負責生產,開始公司生產都正常,在2013年下半年,因擴大生產,資金不夠,到外面借錢進行擴建廠區和購入設備,后發現生產產能不足,出現經營虧損,到2014年11月,公司賬上沒有錢支付員工工資,公司管理人員舒帶明、孫技反映工資事情,他四處籌錢,在2015年2月我將員工2014年12月的工資發下去了,但之后沒有籌到錢。這時公司欠基層員工1月一4月共3.5個月工資,行政人員4.5個月的工資,總計是拖欠80多名員工50多萬元工資未發。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他和孫技、李某通過電話商量如何給員工發工資一事,商量的結果是沒有錢發工資,他離開撫州后一直拖著,2015年3月15日將一套價值400多萬元的設備運到寧波,是折價300多萬元抵債給吳家峰。
(2)李某的供訴與辯解證實,江西省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是2012年初左右進入撫州市高新區,主要生產網絡通訊數據電纜,公司法人代表是徐某,他是任銷售部門總經理,各占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的股份,另外百分之五的股份持有者是孫技,主要負責后勤工作。他知道江西高偉實業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資一事,2014年12月左右,徐某打電話告訴他公司資金方面有點緊張,員工的工資還未發,讓他在外面多收點貨款回來。2015年2月份他回到撫州高偉實業有限公司了解到廠里經濟困難,晚上他和徐某商量,先發點工資,表示在3月底會把欠的工人工資和工程款大家,徐某告訴他2015年1月份左右在外借了好多錢,且是高利息。員工工資發不出的事情他知道。大概欠員工總共50多萬,他個人現在沒能力解決員工工資。2015年3月15日公司運走一套設備,價值大概400萬元左右,徐某跟他說過這回事情,當時人在德國,該套設備運到寧波給債主吳家峰抵債。公司銷售人員馮靜說公司的員工已經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未領到勞動報酬的事情,要求老板出面解決員工工資之事,他已經沒有經濟能力來支付員工工資,所以一直沒有出面。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李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后,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且無法聯系上,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兩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家屬積極代為退賠拖欠的工人工資,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在該公司的股份相同,分工不同,不宜區分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卿卿
人民陪審員 龔 敏
人民陪審員 丁筱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華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