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一初字第135號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永刑一初字第135號
公訴機關永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永修縣**鎮**崗*區*號。2015年8月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永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永修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15)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修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熊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底至7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某租用永修縣涂埠鎮**路****對面原**餐館店面,購買了一臺金鯊世界牌“鯊魚機”擺放于店內,供賭博人員參賭。被告人江某某聘請了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店內經營活動,該店陸續經營十余天,被告人江某某從中非法獲利6570元人民幣。案發后,被告人江某某已上繳全部非法所得,并于2015年7月2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繳款票據、被告人歸案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節且違法所得已被追繳,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貴珍
審判員 談 黎
審判員 葉方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饒賢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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