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99號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15-9-22)
(2015)章刑初字第199號
公訴機關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家住贛州市南康區。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蘭周穎,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饒縣,漢族。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以贛章檢刑訴字(2015)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辯護人蘭周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3時許,被害人歐陽某某將其小型轎車停放在水南鎮娛樂城xxKTV門口。被告人鄧某某經過該車旁時,因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并引發肢體沖突。被告人鄧某某以為打人者系車主,為發泄情緒,踢壞小型轎車的車門、車前蓋、左后視鏡等部位,隨后跳上車頂叫囂,正逢車主歐陽某某走過來。遭到被害人歐陽某某質問后,被告人鄧某某隨即上前毆打被害人歐陽某某致其輕微傷。經價格鑒定,被毀壞車輛損失為人民幣8859元。
案發后,被告人鄧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鄧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歐陽某某達成協議,賠償其人民幣5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歐陽某某的報案筆錄及陳述,證人廖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法醫學活體檢驗報告書、刑事攝影照片、章貢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文件、到案情況說明、證明、調解協議、諒解書及收條、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鄧某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何紹榮
人民陪審員 賴 慧
人民陪審員 黃繼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丁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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