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65-2號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15-8-27)
(2015)章刑初字第165-2號
公訴機關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鄔某,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湖南省岳陽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
法定代理人鄔宗湘,系被告人鄔某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白康生、蘭連英,江西實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以贛章檢刑訴(2015)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鄔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鄔某患躁狂癥,無法到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中止對被告人鄔某的審理。現因被告人鄔某的病情得到控制,能到庭受審,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決定恢復對被告人鄔某的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書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鄔某,法定代理人鄔宗湘,辯護人白康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鄔某伙同鄧某某(已判刑)及李某某(未起訴)、“青青”(在逃)商議,由鄧某某和李某某負責租賃房屋,被告人鄔某和“青青”將男子帶到出租屋,為男子按摩,鄧某某及李某某趁機盜竊男子的錢財。2013年9月,四人從湖南省岳陽市竄至江西省贛州市。同年11月22日上午8時許,在贛州市章貢區南市街,被告人鄔某以按摩為由,將被害人葉某某帶至出租房。當被告人鄔某為被害人葉某某按摩時,李某某望風,鄧某某盜得被害人葉某某的現金人民幣3200元。贓款已被被告人鄧某某、鄔某揮霍。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鄔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辨認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病歷資料,被告人鄔某、鄧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鄔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鄔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對被告人鄔某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鄔某犯盜竊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賴 鵬 秀
人民陪審員 孔 瑛
人民陪審員 嚴麗玉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書 記員 劉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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