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贛民一初字第545號
——江西省贛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贛民一初字第545號
原告唐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X,江西章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XX,男,漢族。
原告唐XX與被告劉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肖東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被告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訴稱:2013年11月,原告去石城縣出差,偶遇被告,二人相識。一個月后倆人確立戀愛關系,之后不久于2014年2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隨著二人認識加深,原本有很多戀愛時期沒發現的性格缺點逐漸暴露,二人開始發生爭執。登記后沒幾天,雙方因為訂婚之事發生爭執,被告就開始提出離婚,以至于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爭吵的話題都是關于離婚。2014年4月,原告發現已有身孕,但因為雙方感情陷入僵局,二人一致同意終止妊娠。2014年5月底,在被告陪同下,原告在贛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術后,應被告要求,原告在XX金域藍灣A區1棟2單元303室生活了一個星期。從認識到結婚至今,原被告真正共同生活的時間也就這有一個星期。之后,二人還是像之前一樣分開生活。分開后,二人也鮮有聯系,如有聯系,都是圍繞離婚之事。2014年農歷中秋節前一天,原被告雙方及被告父親曾就離婚之事一起洽談,原被告達成初步離婚意向。之后,被告以身份證遺失為由未到民政局登記離婚。2014年10月11日,被告因涉嫌故意傷害及非法持有槍支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2日章貢區人民檢察院做出贛章檢刑訴(2015)162號起訴書,根據該起訴書,被告可能判處3-10年有期徒刑。綜上,原告認為,由于原告缺乏社會經驗,對待感情和婚姻問題缺乏慎重。二人在認識不久便閃婚,婚后又缺乏起碼的交流和溝通,導致,雙方在感情和婚姻的道路上漸行漸遠。加之被告也曾同意離婚,且被告現身陷囹圄,這段名存實亡的感情確無法存續,因此訴請法院請求判決:1、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XX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因為我們還有感情,我們結婚是經過慎重考慮的,不是草率決定的,我構成了犯罪,刑事部分還沒有判決,假如判決結果刑期長則會考慮同意離婚,刑期短則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唐XX與被告劉XX認識后自由戀愛。雙方于2014年2月18日在章貢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發現已有身孕,因為雙方感情陷入僵局,二人一致同意終止妊娠。2014年5月31日,在被告陪同下,原告在贛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術后,應被告要求,原告在XX金域藍灣A區1棟2單元303室生活了一個星期。2014年10月11日,被告因涉嫌故意傷害及非法持有槍支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2日,章貢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XX涉嫌故意傷害罪及非法持有槍支罪向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認為被告人劉XX系累犯、應數罪并罰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疾病證明書、起訴書等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唐XX與被告劉XX婚前雖然系自由戀愛,但是因雙方性格不合引發夫妻矛盾,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沒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以至于原告發現已有身孕后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妊娠。被告劉XX因涉嫌犯罪面臨被判處有期徒刑也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唐XX與被告劉XX離婚。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原告唐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肖東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鄒 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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