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127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泰刑初字第127號
公訴機關泰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縣,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司機,住江西省泰和縣。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qū)彙?015年10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現(xiàn)押于泰和縣看守所。
泰和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5)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永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駕駛贛D53792號中型自卸貨車在泰和縣萬合鎮(zhèn)泰發(fā)磚廠倒車時,因未查明其車后情況,在倒車過程中將彭某(2007年8月17日出生)碾壓致死。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動向磚廠老板報告,老板撥打報警電話,其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的到來,具有自首情節(jié),爾后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駕駛證、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江西吉安司法鑒定中心吉安司鑒中心(2015)病鑒字第103號《法醫(yī)病理學司法鑒定意見書》,泰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泰公交認字(2015)第8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及家屬的身份、年齡信息,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泰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關于被告人肖某某歸案情況的說明,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年齡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對其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小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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