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鉛民一初字第789號
——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鉛民一初字第789號
原告楊某甲,農民。
被告陳某,農民。
原告楊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和被告陳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訂婚,××××年××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兒子楊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沒有共同語言,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鬧不休。被告生性多疑,總是猜忌原告在外生活作風有問題,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壓力。近半年來,原、被告已形成事實分居的狀況,原告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楊某乙隨原告共同生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辯稱,原、被告婚后生育小孩,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夫妻感情。如果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要求婚生兒子楊某乙隨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分被告一半,并且原告補償被告7萬元錢,否則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甲與被告陳某于2000年訂婚,××××年××月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兒子楊某乙。婚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瑣事溝通不當,經常發生爭執,導致夫妻關系緊張。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育有一兒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礎,婚后由于溝通不當,導致夫妻關系緊張,只要雙方認真理性反省、溝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楊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300元,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旭東
人民陪審員 高瑞祥
人民陪審員 鄭效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江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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