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126號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湖坊民初字第126號
原告:何某,女,漢族,1988年3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熊呈蓬,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敖娟,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漢族,1986年2月20日生。
原告何某為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熊呈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4月相識相戀,2007年1月23日生育兒子李某某,2009年7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可,然后被告卻不珍惜幸福生活,不承擔家庭責任也不撫養兒子。兒子出生后一直跟隨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被告經常辱罵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原告曾多次與其溝通,被告非但不改,反而變本加厲。現原、被告已經分居,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準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李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4年4月相識,2006年初開始共同生活,2007年1月23生育兒子李某某,2009年7月27日補辦了結婚登記。2015年7月,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同居生活多年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婚姻基礎較好,且原告也陳述結婚初期感情尚好。雖然近幾年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以致影響夫妻感情。但只要雙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考慮兒子的健康成長,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稱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不足,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予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何某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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