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28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濟陽刑初字第12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濟陽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宣布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劉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小青、趙玲潔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被告人姚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以被告人姚某某已按照賠償協議賠償其經濟損失,并予以諒解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人姚某某的附帶民事起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后于9月1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10時許,在濟陽縣曲堤鎮姚集村村委會二樓宣傳室內,被告人姚某某因瑣事與劉某某發生爭執,姚某某用膝蓋將劉某某胸部頂傷。經法醫鑒定,劉某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戶籍證明信、《發、破案經過》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人周某某、孟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等多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及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姚某某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0時許,曲堤鎮姚集村村委會主任劉某某在村委會宣傳室通過廣播喇叭,要求被告人姚某某交出前屆村委會的賬目,引起姚某某的不滿。姚某某來到宣傳室,與劉某某發生爭執,繼而互毆。毆斗中,姚某某用膝蓋將劉某某胸部頂傷。經法醫鑒定,劉某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偵查。被告人姚某某經公安機關多次傳喚后,方如實供述了毆打劉某某的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姚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按照賠償協議賠償7.5萬元,從而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姚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2、被告人姚某某提交的賠償協議書、收到條及諒解書等書證證明:2015年8月25日,姚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自愿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按協議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從而取得諒解。
3、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證明:本案的案發、立案情況,以及被告人姚某某經公安機關多次傳喚,方如實供述的情節。
4、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12日11時許,劉某某在村委會辦公室的廣播室通過喇叭講話,涉及到姚某某不交村賬和錢的事情。姚某某就來到廣播室,與劉某某發生爭吵,雙方互毆,都倒在地上。當時,沒看見他倆有傷。其就趕緊報警。
5、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明:村委會新主任劉某某讓姚某某交出村賬,但姚某某不交。2015年2月12日9時許,劉某某在村委會一辦公室通過大喇叭喊話,讓姚某某交賬。當天10時許,姚某某來到村委會辦公室,與劉某某互毆,致臉上都有血。其通過窗戶玻璃看見里面一個人跪壓著另一個人,但因玻璃上有窗花,沒看清誰壓著誰。
6、證人姚某甲的證言證明:之前,劉某某讓姚某某交出村賬,姚某某不交。2015年2月12日10時許,劉某某在村委會廣播室內通過喇叭講姚某某不交賬的事。姚某某來到廣播室,與劉某某互毆。其通過廣播室窗戶玻璃,看見劉某某和姚某某都倒在廣播室的地上,劉某某臉上有血,姚某某有沒有傷沒注意。
7、證人姚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12日上午,村委會主任劉某某通過村喇叭廣播要求姚某某把村賬交出來。其到了村委會廣播室,通過窗戶往室內一看,姚某某頭南腳北仰面平躺著,劉某某在姚某某西邊站著。其沒有看見有人打架。
8、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12日上午,村主任劉某某在村委會宣傳室通過喇叭喊話,讓姚某某把村賬交出來。一會兒,姚某某來到宣傳室。不長時間,其聽著喇叭里有好像是打架的動靜,接著就不響了,其就讓另外幾個人過去看看。后來,其看到姚某某、劉某某都躺在地上,劉某某臉上有傷,擴音器在地上。
9、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明:2015年2月12日10點多鐘,其在姚集村委會宣傳室為著工作通過喇叭招呼姚某某,引起姚某某的不滿。姚某某來到宣傳室,持凳、揮拳對其毆打,把擴音器掀到地上,并抓住其右手大拇指用力揆,其被揆得坐倒在地上。當其欲起來時,姚某某站著用兩個膝蓋使勁向下跪在其身上,膝蓋頂在其胸部,還一手按其頭部一手掐其脖子,并打其頭部幾下。之后,姚某某躺在地上。期間,其打了姚某某左側臉部一下。毆斗中,姚某某的手破了,可能是拿凳子打的時候自己磨破的。
10、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當庭供認證明:2015年2月12日上午,其在村委會宣傳室被劉某某數拳打倒在地后,看見劉某某躺在地上,就翻身壓在劉某某身上,用右膝蓋頂著劉某某的胸部不讓他動彈,具體頂在什么部位記不清了。當其掐著劉某某的脖子欲打時,感覺窗戶外有人,就又躺在地上。案發當天,曲堤派出所將其帶走。此后,都是派出所打電話叫去,其就去了。
11、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濟陽)公(刑)鑒(傷)字(2015)40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劉某某左胸兩處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12、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濟陽)公(刑)鑒(傷)字(2015)04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姚某某左眼挫傷構成輕微傷。
13、濟陽縣公安局曲堤派出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的位置、現場狀況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姚某某當庭認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 剛
人民陪審員 劉仁崗
人民陪審員 尹營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賀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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