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88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濟陽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濟陽縣,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溫明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無任何營業執照和資質手續的前提下,為圖掙錢,在濟陽縣仁風鎮東街村“仁杰廣告牌匾制作中心”,私自為熟人付某某篆刻了一枚“濟陽縣仁風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公章。后付某某因涉嫌詐騙被立案偵查。
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魏某某用于篆刻印章的電腦一臺、電腦主機一臺、刻章機一臺,隨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扣押、移送作案工具清單及照片,扣押偽造的公章清單及照片的復印件,調取證據清單及假收據一張,被告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人付某某、盛某某、呂某某、蘇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所用電腦一臺、電腦主機一臺、刻章機一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曾曉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張賀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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