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84號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商刑初字第8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商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商河縣,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5年2月10日被商河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患重度高血壓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河檢公刑訴(2015)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6月2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商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芹、馬延美、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5時4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AXXXXX(未懸掛)“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沿省道31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商河縣地毯廠路口西側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邢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邢某某(男,53周歲)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商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邢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孟某某在事故現場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同時將交通肇事的事實電話告知其村支書孟某甲,并要求孟某甲報警。之后孟某某因害怕遭到被害者親屬毆打及欲籌借賠償款等原因棄車離開事故現場。2015年2月9日0時左右,孟某某又向商河縣公安局指揮中心電話報案,向接警人員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2015年2月9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親友孟召華、孟祥剛借款未果。2015年2月10日上午,孟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2015年9月1日,孟某某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孟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XXXXX元,被害人近親屬對孟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證人孟某甲、孟某乙等人的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破案經過、賠償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夠賠償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被害人方亦對被告人表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趙雷鳴
審 判 員 王玉亭
人民陪審員 趙 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呂憲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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