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61號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商刑初字第6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商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商河縣,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5年2月9日被商河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商河縣看守所。
辯護人崔清福,山東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河檢公刑訴(2015)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當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出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2015年6月26日本院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商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利強、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崔清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8日21時40分左右,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魯AXXXXX小型轎車沿商河縣商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公里+700米處時,與前方順行的由商河縣XXXXX村村民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被害人王某某(女,31周歲)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劉某某為逃避法律追究棄車離開現場。后經商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5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自動到商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實;案發后其家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XXXXX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證人李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賠償了被害人方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減輕處罰。對辯護人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趙雷鳴
審 判 員 王玉亭
人民陪審員 趙 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呂憲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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