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117號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商刑初字第11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商河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商河縣,住商河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河檢公刑訴(2015)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商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芹、尹曉軍、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商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20時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時風”牌三輪汽車沿省道24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商河縣玉皇廟鎮玉南社區路口處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由濟陽縣XXXXX村民閆某某駕駛的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閆某某受傷,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閆某某(男,44周歲)所受損傷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屬重傷二級。經商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閆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動到商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王某某賠償閆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XXXXX元,被害人方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并請求司法機關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害人閆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破案經過,賠償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被害人方亦對被告人表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王玉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呂憲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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