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60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章刑初字第36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漢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文盲,農民,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自章丘市雙山街道辦事處李家埠村出發,沿福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福康路與眼明堂街交叉路口東時,與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傷。經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驗,被告人靳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01mg/100ml,屬醉酒駕駛。
案發后,被告人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靳某某在章丘市雙山街道辦事處李家埠村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被告人靳某某脫逃,于2014年8月18日被網上追逃,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靳某某在章丘市309國道章丘市官莊路段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查獲記錄、抓獲記錄、工作說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現場照片、章丘市中醫院診斷證明、和解協議書、被告人靳某某的戶籍信息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人靳某甲、靳某乙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驗鑒定報告及所附采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張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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