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80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章刑初字第38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漢族
公訴機關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4日21時許,在章丘市繡惠鎮供電所路口西300米處,因換地糾紛,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爭執,進而相互毆打,被告人王某某手持錘子砸向李某某背部,后又持鐵棍將李某某頭部砸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某頭部損傷為輕傷二級。2015年1月2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章丘市公安局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曉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