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85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章刑初字第38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住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后因出現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轉為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A6836U的小型普通客車(載靖某某),自章丘市相公莊鎮相四村出發,沿明水街道辦事處呂家村中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呂家村委路口處時,與由北向南行駛隗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隗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驗,被告人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7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公安機關書面傳喚,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隗某某的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歸案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違法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采血照片、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3478民事調解書、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信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人王某甲、靖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隗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驗鑒定報告及所附采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機關書面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無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隗某某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半月,緩刑四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曉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