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282號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天刑初字第282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戶籍地山東省鄒城市,住濟南市市中區,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0月11被監視居住,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以濟天橋檢公刑訴(2015)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宏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劉某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濟南市天橋區二環北路天陽物流從河南省鄭州市購進盜版的《新概念英語3》、《2013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等圖書后,出售給劉某乙、井某某共計690冊。當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劉某甲抓獲,并在劉某甲處查獲盜版圖書9353冊。經鑒定,上述圖書均為盜版出版物。綜上,被告人劉某甲銷售盜版圖書共計10043冊。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劉某乙、井某某、徐某某、晁某某、李某某的證言、書證情況說明、工作記錄、證明、刑事技術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戶籍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材料、出版物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售盜版圖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劉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部分犯罪系未遂,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㈠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涉案盜版圖書,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曉玲
人民陪審員 劉 蕓
人民陪審員 呂允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于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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