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03號
——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河民初字第1003號
原告:韓某。
原告:韓某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劉某。
原告韓某、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韓某、韓某某、被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9月28日原告韓某撤回了對兩被告的起訴,原告韓某某撤回了對被告劉某某的起訴。第二次庭審原告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韓某某訴稱,被告劉某隱瞞已婚事實,于2015年1月中旬經人介紹與原告韓某某談戀愛;1月下旬,被告以項目投資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期10天。1月26日,原告在河口吧發現了兩條關于被告是騙子的信息,便立即向被告追要借據被拒絕。2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還款并失去了聯系。2月8日,原告與其同學到河口區義和鎮大英村找被告,通過了解得知被告已婚。據此,原告于2月16日向河口公安分局刑警隊報警。兩原告先后多次到被告劉某家與其父母協商無果。8月4日上午,原告一行5人再次到被告家中討個說法,被告劉某某向義和派出所報警,在民警的協調下被告才于8月20日到刑警隊承認了借款事實。因協商無果,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950元;2、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600元及誤工補助8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辯稱,其是有過一次婚姻,但與原告韓某某戀愛期間已是單身,不存在隱瞞已婚事實的問題;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系原告韓某某在與被告劉某交往過程中,自愿給付被告,并非借款;關于網絡上被告是騙子的信息是由原告韓某某編發,其也沒有與原告失去聯系;原告及其家人、朋友多次到被告家中進行恐嚇,妨礙了被告家的正常生活,因不斷受到騷擾,故被告家人只好報警;被告從未承認過借款事實。
原告韓某某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被告劉某對第一次庭審時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了如下質證意見:
證據一、報警記錄一份、公安機關對被告劉某的詢問筆錄一份、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一份(戶名劉某)、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河口支行河安分理處活期歷史明細清單一份(戶名韓某某)、收款證明一份、錄音資料一份(2015年1月28日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在劉某住處的談話內容)。該組證據證明原告韓某某借給被告劉某3萬元。
被告劉某質證意見:對詢問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銀行交易明細的真實性有異議,銀行交易明細中的數額與原告訴狀中的數額不一致;對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錄音中不是劉某的聲音,且錄音內容與本案無關。被告劉某記不清收款證明上的簽名是否是自己書寫。
證據二、車輛抵押證明的打印照片一張。證明原告韓某某向劉某出借款項的資金來源。
證據三、2015年2月5日下午及同年2月10日下午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的談話內容錄音資料及整理的三份文字材料。證明劉某承認是原告韓某某自愿向她出借款項的事實,在原告韓某某的催要下也想辦法還錢,但一直沒有償還。
被告劉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未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分析如下:被告劉某對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劉某對銀行交易明細雖有異議,但其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原告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報警記錄、收款證明、車輛抵押證明的打印件、錄音資料與原告韓某某的陳述及被告劉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曾經是戀人關系。在兩人戀愛期間,被告劉某向原告韓某某提出其有投資項目,還差資金30000元。2015年1月25日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一起到東營向他人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2月4日,原告韓某某以其所有的車輛作為抵押擔保,被告劉某以擔保見證人的身份在車輛抵押證明上簽字捺印。原告韓某某主張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400元借款利息,實際出借給原告劉某現金27600元。同日,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一起從原告韓某某在工商銀行的賬戶中取出上述款項,后兩人將27600元存入了被告劉某在農村商業銀行的賬戶。原告韓某某按期償還了上述借款。后原告韓某某向被告劉某索要借條并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劉某拒絕出具借條,但同意想辦法還款。原、被告雙方為此借款發生糾紛并報警。被告劉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因為我跟他(原告韓某某)談對象期間發現他這個人很能吹牛,為了試探他,我就編了我有個投資的項目,還差3萬元,給他要錢,韓某某就給了我27600元”。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韓某某放棄了要求被告劉某支付借款利息及賠償交通費、誤工補助的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書證、視聽資料及庭審筆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韓某某提交的證據及被告劉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原告韓某某將27600元款項交付給了被告劉某的事實。原、被告曾是戀愛關系,出借時原告韓某某沒有要求被告劉某出具借條亦符合常理。結合本案中被告劉某編造理由,原告韓某某交付給被告劉某的款項系向他人貸款及原、被告之間的特殊關系,能夠認定原、被告之間關于涉案款項性質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借貸關系。在被告劉某不能證明其與原告韓某某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情形下,僅以涉案款項是韓某某自愿給付抗辯其與原告韓某某不存在借貸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劉某應在原告韓某某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償還,被告劉某至今未償還欠款,是造成此糾紛的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韓某某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276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韓某某自愿放棄對被告劉某的部分訴訟請求,是對其享有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2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9元,減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韓某某負擔59.5元,被告劉某負擔245元。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應當按全額交納上訴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凡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徐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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