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廣刑初字第165號
——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廣刑初字第165號
公訴機關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2014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廣饒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公訴刑訴(201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三輪車沿廣饒縣稻莊鎮辛莊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時,被執勤中的公安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7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廣饒縣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發破案經過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蔡靈珊
人民陪審員 宋傳鵬
人民陪審員 李士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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