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廣刑初字第140號
——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廣刑初字第140號
公訴機關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廣饒縣,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14年8月22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住廣饒縣樂安街道安家社區。
廣饒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公訴刑訴(2014)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賠償經濟損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5年7月21日、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廣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燕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與張某某在廣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股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生爭執,被告人李某某將張某某右耳膜打致穿孔。經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并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監控錄像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訴稱,2014年5月15日,他與常某某(系李某某妻子)發生交通事故,在廣饒縣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調解,在調解現場,李某某將其打傷,他先后在東營區人民醫院、淄博市臨淄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右耳膜穿孔。經鑒定,其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要求被告李某某賠償醫療費2311.4元、殘疾賠償金56528元、誤工費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交通費200元、施救費4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共計62239.4元。
被告人李某某答辯稱,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賠償原告人的醫療費和誤工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受害人張某某與常某某(李某某之妻)發生交通事故。同年5月21日,廣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室內,張某某與李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李某某用手打了張某某臉部右側,致張某某受傷。同年5月22日張某某入院治療,李某某經派出所傳喚后到廣饒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診斷,張某某系右耳膜穿孔。經法醫鑒定,其受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人汪希水的證言、廣饒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視聽資料、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原告人就診的門診病歷,及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附帶民事部分經審理查明,原告人張某某受傷后于2014年5月22日到東營區人民醫院就診,住院兩天,共花費醫療費1223.47元(115元+1108.47元)。2014年5月23日、6月27日、7月3日原告人到淄博市臨淄區人民醫院就診,共花費616元(202元+212元+202元)。以上兩項共計花費醫療費1839.47元。受傷前原告人住東營區史口鎮大宋村,其在住院期間由其妻子護理。2014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數額為11882元。原告人的誤工費應為162.77元(11882元/365*5),護理費應為65.10元(11882元/365*2),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30元*2)。
上述事實,有原告人提交的醫療費單據、病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原告人主張應按城鎮居民賠償其損失、主張交通費損失,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所訴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主張施救費因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經濟損失2127.24元(其中醫療費1839.47元、誤工費162.77元,護理費為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中明
人民陪審員 王重泉
人民陪審員 宋傳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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