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24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岱民初字第2724號
原告劉某甲。
被告劉某乙。
被告劉某丙。
本院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983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王開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翟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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