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091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岱民初字第2091號
原告劉某甲。
委托代理人吳煊軍,泰安岱岳化馬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乙。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煊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我與被告系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楹笥袃勺樱L女劉金玉已成年,次子劉某丙正在上小學。自2009年開始,被告不盡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對我、孩子和整個家庭不管不問,整日游閑在家,也不外出打工。相反,是我外出打工掙錢養家,但被告還時常對我進行打罵,致使我與被告兩人互不搭理,且分居生活已達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此,我曾于2014年9月份起訴與被告離婚,但法院審理后作出(2014)岱民初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并未和好。為此,我再次起訴與被告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劉某丙由我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婚前財產各歸己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乙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女,取名劉金玉,現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劉某丙,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均無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建西屋一間,欄一間,共計花費4000元;楹鬅o存款,亦無債權債務。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訴與被告離婚,本院審理后依法作出(2014)岱民初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并未和好,亦未共同生活。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2014)岱民初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書及送達回證等在卷證實。由于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不能調解結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4年9月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為促其和好,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且未共同生活。現原告再次起訴與被告離婚,可見原、被告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子女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處理;樯泻⒛潮恢备S原告共同生活,改變生活環境不利于其××成長。因此婚生男孩劉某丙應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庭審中,原告陳述自愿放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不違法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離婚。
二、婚生子劉某丙由原告劉某甲撫養,被告劉某乙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793元。限被告劉某乙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夫妻婚后共同財產:西屋一間,欄一間,歸被告劉某乙所有。
四、駁回原告劉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泰
人民陪審員 黃德愛
人民陪審員 王運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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