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82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新刑初字第282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4年09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5年04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5年04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0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彥彥、薛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06月24日00:00許,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與李某某(已起訴)、路某等人在新泰市青云街道銀河路北段夜市吃飯時,因路某酒后辱罵林某,林某、張某某、景某某伙同李某某將路某打傷。經鑒定,路某右額部單個軟組織裂傷長度達5.8cm為輕傷二級;面部表皮損傷為輕微傷。林某于2014年09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張某某于2015年04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景某某于2015年04月14日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路某的陳述,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發破案經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依法量刑。
被告人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稱,其未第二次毆打被害人路某。
經審理查明,2014年06月24日00:00許,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與李某某(另案處理)、被害人路某等人在新泰市青云街道銀河路北段夜市就餐,飲酒中,路某無故辱罵林某,別人勸阻不聽,兩人發生爭執,林某、張某某、景某某、李某某對路某實施了毆打。被人勸開后,眾人又坐下繼續飲酒就餐,路某還是罵罵咧咧,并與林某再次發生爭執,林某擲馬扎打路某,路某亦還擊,李某某、張某某見狀上前對路某實施了毆打,致使路某額部流血,被人勸開后,林某、李某某、張某某、景某某離去。路某右額部單個軟組織裂傷長度達5.8cm為輕傷二級;面部表皮損傷為輕微傷。路某于當日報案,公安機關于同年07月09日立案偵查。林某于2014年09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張某某于2015年04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景某某于2015年04月14日被抓獲歸案。現民事賠償已賠償完畢,被告人的行為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由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1、書證。(1)受案登記表證實被害人路某于案發當日報案。(2)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于2014年07月09日決定對路某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3)協議書證實民事賠償已調解處理,被告人的行為取得諒解。(4)住院病案證實路某住院治療傷情情況。(5)發破案、抓獲經過證實案件偵破及被告人歸案情況。(6)常住人口戶籍情況證明證實三名被告人自然身份情。
2、證人證言。(1)李某某證實,事發晚上,其和林某、景某某、張某某及路某等人在夜市上喝酒,路某罵林某,其和別人勸路某,路某不聽。后來鵬飛、林某、張某某及其都生氣了就一塊把路某打了,其和張某某拿馬扎子砸路某,林某、鵬飛對路某拳打腳踢,幾次把路某打倒在地,張某某拿馬扎子把路某的頭砸破了,后來其還從夜市南邊的小攤上拿了一把菜刀,砍路某,被別人拉著沒有砍上。后來打完后四人就走了。(2)陳某甲證實,事發凌晨,其和徐某某、林某、李某某等人喝酒吃飯,不知道什么原因,林某和路某吵吵起來、換著罵,別人都勸,路某不聽,后來就打起來了。林某、李某某,還有穿白色上衣的一胖一瘦的小伙子都一塊打的路某,把路某打倒了好幾次,李某某和那個較瘦的小伙子還拿馬扎子砸路某,李某某還用一把菜刀砍路某沒砍上。當時路某也還手來,也拿馬扎子打來。路某的額頭破了。(3)徐某某證實,晚上12點多,其和陳某甲、林某、李某某、王某甲、張某某、路某等人喝酒吃飯。路某喝多了,林某勸路某,路某罵林某,林某不愿意兩人就換著罵了。李某某先過去打的路某,路某還手來,接著李某某、張某某、林某,還有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就把路某打倒了,李某某、張某某還拿馬扎子砸路某,林某和那個穿白色上衣較胖的小伙子也對路某拳打腳踢,后來李某某還拿一把菜刀砍路某沒砍上。路某的額頭破了。(4)亓某某證實,其和陳某甲、徐某某、林某、李某某、路某等人喝酒吃飯,不知道什么原因,路某和林某吵吵起來、換著罵,林某、李某某及2、3個小伙子動手打路某,有的拿馬扎子砸,把路某打倒了好幾次,把路某的頭打破了。(5)王某甲證實,路某罵林某,別人勸不住,林某動手后,其他人就跟著幫林某動手把路某打了。
2、被害人路某陳述。事發晚上10時許,其和王某甲、林某、徐某某等人在夜市上吃飯,凌晨1時許,其和林某吵吵了幾句,跟林某一伙的二三個小伙子想揍其,被人勸開了。后來大家就坐下喝酒,其和林某還是吵吵,林某他們就開始打其,有用拳頭的,有用馬扎子的,將其打倒在地上,其頭被砸破了,后來被人拉開了。林某找人跟其調解,其諒解他們了,要求從輕處罰他們。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1)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辯解,事發晚上,徐某某打電話讓去夜市吃飯,其與李某某、張某某三個就去了。看到路某、徐某某、陳某甲等人都在那里。當時路某喝多了,他先罵了其一句,兩人吵吵起來,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景某某)、徐某某他們勸路某,路某不聽,誰勸罵誰。那個穿白色上衣的也跟路某吵吵起來了,他先是跟路某推搡了幾下,就被人拉開了。后來路某還是罵人,其就跟路某吵吵了,李某某上去用手卡住路某的脖子,他兩就打起來了,接著其和張某某,還有那個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上去跟路某打起來了,張某某、李某某還拿馬扎子砸路某來,把路某打倒在地上了。當時路某也還手來,用拳頭亂打,一會被人勸開了。路某還是罵罵咧咧的,其就順手拿起一個馬扎子砸了路某一下子,接著就上去跟路某打起來了,路某也拿馬扎子砸其,沒砸上。張某某、李某某見狀就上去打路某,李某某拿一個盛餐具的塑料箱子,張某某拿馬扎子,就把路某亂砸了,把路某打倒了好幾次,還對路某拳打腳踢。后來被人勸開,李某某到了夜市一個攤子上的廚房里拿了一把菜刀,過去朝路某的頭部砍了一刀,沒砍上。后來其和李某某、張某某,還有那個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就被人勸走了。(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辯解,事發晚上12點多,其和林某、李某某、景某某、路某等人在一塊吃飯。路某喝多了,他罵林某,他們勸路某,路某不聽,還是罵。接著林某、李某某和其就把路某打了,其用馬扎子砸路某的頭上來,林某對路某拳打腳踢,李某某也拿東西砸路某來,景某某上去踹了路某的身上一腳,把路某打倒在地上了,打完后,路某的額頭上有沒有傷沒注意。大伙又都坐下接著喝酒,路某還是罵罵咧咧,林某先是用馬扎子扔過去砸路某,路某用手擋住了,路某拿馬扎子砸林某沒砸上,一把把林某推倒在地上了,接著李某某拿著一個啤酒瓶子,其拿著馬扎子就開始打路某,把路某打倒了,李某某拿酒瓶子沒有砸上路某,接著用塑料箱子砸路某的頭,也對路某拳打腳踢,其拿馬扎子砸路某的頭來。后來路某起來后,其看到路某的額頭上就破了一個口子,流血了。后來李某某不知道從哪里拿來一把菜刀,過來就朝路某砍了一刀但是沒砍上,接著刀就被人奪去了。路某的額頭上破了一道口子,流血了。(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及辯解,其跟別人打仗來,被公安人員帶到派出所。事發晚上12點多,其和陳某甲、林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張某某、路某等人一塊吃的飯。當時路某喝多了罵林某,其剛開始勸路某來,但是路某不聽,接著李某某、張某某、林某就把路某打了,其也上去踹了路某的身上一腳,把路某打倒在地上。后來大伙坐下接著喝酒了,路某嘴里還是罵罵咧咧的,林某先是用馬扎子扔過去砸路某,路某用手擋住了,接著路某拿馬扎子砸林某沒砸上,一把把林某推倒在地上了,接著李某某拿著一個啤酒瓶子,張某某拿著馬扎子就開始打路某,把路某打倒了,李某某用塑料箱子砸路某的頭,也對路某拳打腳踢,張某某拿馬扎子砸路某的頭來。后來路某起來后,其看到路某的額頭上就破了一個口子,流血了。
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路某傷情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景某某故意傷害被害人路某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林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害人路某對該案的起因具有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林某、張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其行為已取得諒解,均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景某某是從犯,其行為已取得諒解,可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除處罰。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榮斌
審 判 員 李衍霞
人民審判員 闞兆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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