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77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新刑初字第377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尹新哲,山東公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辯護人尹新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秦某某駕駛京M22690號小型越野車沿G2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G2高速公路533KM+600M(上海方向)時,與山東中創軟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人員李某某停駛的施工車輛魯VFC998號輕型普通貨車、施工人員陶某某及徐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以及部分護欄損壞,至陶某某死亡(男,歿年53歲)、徐某受傷。秦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山東中創軟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當日秦某某在事故現場向新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5年4月30日,秦某某與陶某某近親屬達成30萬元的調解協議,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人李某某、趙某某、陶某、徐某、王某某證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122接警單、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證據工作記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陶立福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尸檢報告、尸檢照片及尸體處理通知書;駕駛證;事故車輛行駛證;保險單;新泰市龍廷鎮北站村民委員會證明;陶某某、陶某甲、鞏某某、陶乙戶籍證明;新泰市人民醫院診斷書;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304、2574號民事判決書;調解協議書、路產賠償清單;施工協議書;被告人秦某某戶籍證明及其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平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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