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70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新刑初字第370號
公訴機關(guān)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5年6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jīng)本院決定,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6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酒后無證駕駛魯JTH575號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新泰市天寶鎮(zhèn)陳汶西村時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王某甲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97.8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人賈某某、白某證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無駕駛資格證明,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泰公交化鑒(2015)0526號物證檢驗報告及檢驗、鑒定結(jié)論告知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及檢測單,被告人王某甲戶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平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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