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初字第494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4-27)
(2014)新刑初字第494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甲,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魏兆海,山東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1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憲芝,山東平疇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4)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甲犯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18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靜、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甲及訴訟代理人魏兆海、被告人馮某甲及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憲芝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期審理三個月。2015年3月2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靜、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甲的訴訟代理人魏兆海、被告人馮某甲及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憲芝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4月15日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靜、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魏兆海、被告人馮某甲及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憲芝、證人任某甲、孫某甲、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強迫交易罪
自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馮某甲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褚某甲、胡某甲、王某甲、楊某甲、劉某甲、呂某甲、潘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等人家屬接受其喪葬服務,購買其喪葬用品,阻撓喪家按自己意愿辦理喪事;強迫楊某乙、紀某甲退出華源社區喪葬服務市場。
(二)尋釁滋事罪
1、2014年1月5日晚9時許,被告人馮某甲指使張乙等人(另案處理)使用其提供的手套、口罩、棍子在華源社區7號樓以維修電路名義將牛甲、張丙騙下樓后對牛甲進行毆打。
2、2010年6月,畢某甲及丈夫陳某甲向被告人借款3.8萬元,馮某甲多次強迫陳某甲更換高數額借條,至2011年3月,被告人馮某甲稱利滾利至本息10萬元,期間到畢某甲家、擔保人畢某乙家威脅索要欠款,并將畢某甲家物品損壞。
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交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張乙等人證言;戶籍證明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甲,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退出喪葬服務市場,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甲依法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被告人馮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事實有意見,辯稱關于強迫交易罪指控,其華源煤礦社區白事理事會由華源煤礦批準成立,由自己負責,喪事以主家和風俗為主,物品也是主要使用主家的,服務質量很好,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關于尋釁滋事罪第1起指控,其約張乙到自己家,告訴他與牛甲的矛盾,但沒有告訴他牛甲家的電閘;張乙要教訓牛甲,其他人不是自己約的,是張乙指使他們打的牛甲。第2起指控,畢某甲向自己借款8.4萬元,后又向自己多次借款,是她提出將房屋抵給自己,陳某甲回來后不愿意,他砸的物品,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關于強迫交易罪指控。⑴褚某甲家的喪事由朱某甲主持,喪葬用品價格并不高,馮某甲與吹鼓手的糾紛與推銷喪葬用品無關。⑵胡某甲家的喪事,公訴機關僅提交被害人胡某甲陳述,辯護人提交的證人楊某丙、張某丁證言證實喪事中所用被告人的部分喪葬用品,價格不高。⑶王某甲家的喪事,公訴機關僅提交被害人王某甲陳述,未提交其證據印證。⑷楊某甲家的喪事被告人沒有主持,沒有銷售喪葬用品,玻璃被砸、燃放鞭炮屬于證人猜測。⑸劉某甲家的喪事由李某乙主持,他聯系被告人銷售的喪葬用品,孫某甲與李某乙的爭執與被告人的交易行為無關。⑹呂某甲家的喪事,證人徐某甲等人證言是懷疑被告人扎壞車胎,被告人不予認可,沒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⑺潘某甲家的喪事,公訴機關僅提交證人李某乙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⑻王某乙家的喪事,公訴機關僅提交證人王某丙證言,無其他證據印證。⑼贠某甲家的喪事是他家自己決定使用被告人的人和物品,不存在強迫交易行為。⑽李某甲家的喪事,公訴機關僅提交被害人李某甲陳述,無其他證據印證。⑾楊某乙、紀某甲與被告人屬于同業競爭,其證言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不能采信。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甲犯強迫交易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關于尋釁滋事罪指控。第1起指控屬于鄰里糾紛引發,即便是被告人馮某甲指使張乙等人對被害人牛甲實施毆打,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第2起指控,畢某甲向被告人借款,雙方屬于普通民間借貸糾紛;證人李丙證言證實被告人未實施損毀財物的行為,不能僅憑被害人陳述認定被告人有罪。綜上,被告人馮某甲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經審理查明,(一)強迫交易事實
2012年8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在未經華源煤礦、華源社區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成立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自同年10月至2013年9月,馮某甲采用脅迫手段強迫褚某甲、胡某甲、劉某甲、王某丙等人家屬接受其喪葬服務,購買其喪葬用品,涉案金額共計1.9萬余元。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利用私自成立的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采用脅迫手段強迫劉某甲家接受其喪葬服務,購買其喪葬用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劉某甲陳述,證實馮某甲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2012年10月12日,其妻去世后,請李某乙、袁某甲等人幫忙處理喪事,李某乙說辦白公事需用馮某甲的人和物品,否則他要來鬧事,他后來聯系的馮某甲。當天中午,馮某甲派一個男子來監督,到后發火說看不起他,讓馮某甲派人來。后馮某甲帶著兩個小青年到自己家,來后對著自己家罵,威脅要打人,罵完后兩個小青年過去打了袁某甲臉部一拳,將他的眼鏡打掉,并推搡李某乙,將他推倒在地;劉莫乙過去說理,被他們抓住衣服領子,威脅要打他。隨后馮某甲拿出刀子威脅,讓幫忙辦喪事的人走,李某乙他們害怕便走了。因沒有人幫忙辦喪事,其讓馮某甲找人辦理,他說不收錢,辦完后他收了自己1.1萬余元,馮某甲帶來的小青年其不認識。
(2)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李某乙、劉莫乙辨認出張乙、曹某甲系在劉某甲家喪事現場的兩個小青年;李某乙辨認出孫某甲系在劉某甲家喪事現場發火的人。
(3)證人袁某甲證言,證實馮某甲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2012年10月份左右,劉某甲之妻去世,讓其幫忙辦喪事,其與李某乙、劉莫乙等人去幫忙,搭起喪棚辦喪事。當天15時許,其正在喪事上記賬,馮某甲領著四個小青年趕到現場,其中兩個小青年上前摘掉自己的眼鏡摔在地上,有兩個小青年圍住李某乙。馮某甲威脅不讓其幾人辦喪事,摔自己眼鏡的人要拿凳子動手,馮某甲不同意,他主辦喪事的主要目的是收錢。
(4)證人劉莫乙證言,證實馮某甲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2012年10月12日,劉某甲之妻去世后,請自己和李某乙等人去幫忙處理喪事。中午吃飯時,馮某甲派一個人到喪事現場,說是白事理事會的人,他在場發脾氣。后馮某甲帶著兩個小青年趕到喪事現場,兩人抓住正在記賬的袁某甲,威脅要弄死他,其中一人摘下他的眼鏡扔在地上,將記賬用的桌子掀翻,還要用凳子砸袁某甲。馮某甲說他是華源煤礦治喪委員會的組織,不讓其幾人辦喪事,李某乙說了幾句被兩個小青年推了幾下,馮某甲還拿出刀子威脅,李某乙便領著其幾人走了,其不認識馮某甲領去的小青年。
(5)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馮某甲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因自己退休后給人家幫忙辦喪事,他找自己的麻煩。2012年10月份,劉某甲家辦喪事,他家人請自己幫忙,其與袁某甲、劉莫乙等人去幫忙辦喪事。到后時間不長,馮某甲領著人趕到劉某甲家,說他是華源煤礦上派來辦喪事的,別人不能辦,并留下一個看物品的人后走了。中午吃飯因沒有專車接送那個人,他發火后讓電話聯系馮某甲。馮某甲隨后帶著五六個人趕到喪事現場,他帶著兩個小青年到喪棚,其中一人抓住袁某甲扔掉他的眼鏡,另一人拿起凳子威脅。其過去與馮某甲解釋,他用刀子威脅要弄死其幾人并讓離開,其看到后領著袁某甲等人離開。
(6)辯護人提交張某甲證言,其任華源煤礦東都井南區退休人員黨支部書記,李某乙負責東都井的白公事,經常找自己幫忙,馮某甲后來成立白事理事會,不主持東都井的喪事。李某乙主持劉某甲家喪事時其給他幫忙,他與別人發生爭吵與喪葬用品無關,馮某甲送的喪葬用品價格不高。
(7)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劉某甲之妻去世后,李某乙打電話讓自己過去,其按照他們的要求帶去的喪葬用品,他與孫某甲如何吵架不清楚,袁某甲的眼鏡是在撤棚時掉的,其沒有強迫他們使用喪葬用品。
2、2013年1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利用私自成立的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采用脅迫手段強迫王某丙家接受其喪葬服務,阻撓王某丙家按自己意愿辦理喪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2013年1月20日,其公公王某乙過世,家人請李某乙幫忙辦喪事,他害怕馮某甲找麻煩,家人讓他不用怕。1月21日,李某乙領著人到自己家主辦喪事。10時許,馮某甲領著一個50多歲的男子到自己家,其聽到馮某甲在外面吵鬧,聲音很大,隱約聽到馮某甲罵李某乙。李某乙隨后對自己家人說馮某甲在外面鬧事,其與家人出去后,馮某甲說他是華源煤礦白事理事會的,整個社區應找他辦理喪事,李某乙他們沒有資格辦喪事,并威脅讓家里辦不成喪事,其家人不同意由馮某甲辦,后來他便走了,辦喪事的時候沒有用馮某甲的喪葬物品。
(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1月份左右,王某乙家辦喪事時請自己幫忙,其害怕馮某甲找麻煩不愿去,王某乙家人說不用管他,后其領著人去辦理喪事。約10時許,馮某甲趕到王某乙家,威脅自己及自己家人,被王某乙家人趕走。
(3)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其與王某乙之子是朋友,當天其到喪局上花禮錢,其與李某乙說起在劉某甲家喪事上的事情,沒有給王某乙家辦喪事。
3、2013年7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利用私自成立的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采用脅迫手段強迫胡某甲家接受其喪葬服務,購買其喪葬用品,費用共計1.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胡某甲提供白事理事會收費清單、餐費結算單等證據,證實2013年7月1-3日,胡某甲使用馮某甲的白事理事會辦理喪事,物品費用清單合計8381.9元,餐費金額2815元。
(2)被害人胡某甲陳述,證實2013年7月份,其妻病故辦喪事,馮某甲說他按照華源煤礦物業公司的文件成立了白事理事會,給自己家主辦喪事,全部用他的喪葬用品。因平時自己與周圍鄰居關系好,他們來幫忙的話不用花錢,馮某甲給自己辦理喪事,要付物品費、人工費。因害怕馮某甲在喪事上鬧事,在與家人商量后讓馮某甲辦理的喪事,共支付他的白事理事會11195元。
(3)證人毛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7月1日,胡某甲家屬去世,其與鄰居去幫忙。馮某甲聽說后帶著人來到胡某甲家要主辦喪事,用他的人和喪葬物品,不交給他辦就不讓辦成。本來胡某甲要自己辦喪事,因害怕馮某甲鬧事讓他辦,花了不少錢,因此事馮某甲與胡某甲產生矛盾。
(4)辯護人提交張某丁證言,其從華源煤礦退休后居住在南山新區,自己參與鄰居的白公事便認識馮某甲。胡某甲家屬去世后楊某丙讓自己去幫忙,喪事上用的馮某甲的物品不貴。
(5)辯護人提交楊某丙證言,其與胡某甲是鄰居。2013年7月份他家屬去世,辦喪事時用的馮某甲的喪葬用品價格不貴。
(6)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胡某甲的費用清單是自己的白事理事會的,飯店是大堂經理安排,其給胡某甲和褚某甲家辦喪事都讓利,沒有強迫交易的行為。
4、2013年9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利用私自成立的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采用脅迫手段強迫褚某甲家接受其喪葬服務,購買其喪葬用品,費用共計88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褚某甲提供收費清單、結賬單等證據,證實2013年9月28日-30日,褚某甲使用馮某甲的白事理事會辦理喪事,物品費用清單合計6941元,裕盛園酒店結賬單1916元等費用支出。
(2)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證人毛某甲、胡某甲辨認出張乙、曹某甲即在褚某甲家喪事現場的兩個小伙子。
(3)被害人褚某甲陳述,證實馮某甲系華源煤礦職工,在華源社區私自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平時鄰居家有喪事時馮某甲幾乎都去鬧事,其妻崔某甲說她死后不用馮某甲,為此信了耶穌教。2013年9月份,其妻過世后,家里人讓耶穌教會的人主辦喪事。馮某甲知道后,帶人到自己家擺上外柜、搭上棚子,要求主辦喪事,并說華源社區所有的白公事由他辦理,全部用他的物品,還說他有華源社區的文件。其家里請了吹鼓手,馮某甲不讓吹,用手掐住一個吹笙的人的脖子,打了人家并將笙損壞。因馮某甲鬧事,沒辦法只好用他的物品,他的煙酒、花圈等比別人的貴很多,自己家定的飯店馮某甲不讓去,到他安排的飯店和定的標準。事后馮某甲給了自己三張單子,一張是馮某甲的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開具的6940元,一張是馮某甲安排在裕盛園就餐單據1916元,一張是使用馮某甲的面包車、白布等花費792元。
(4)證人馬某甲證言,證實其岳母生前信耶穌教,她去世后岳父褚某甲說按耶穌教的程序辦理喪事,馮某甲知道后要求主辦喪事,其岳父不同意,找耶穌教的人主持辦理。馮某甲提出必須用他的喪葬用品,并說華源社區的白公事由他辦理,最后用了他的部分煙和花圈,馮某甲不高興,領著三四個小伙子在喪事上鬧事,家里請的哀樂不讓用,還將樂隊的笙也搶奪壞了。
(5)證人任某甲庭審證言,信耶穌的人家是朱某甲主辦的喪事,他家請了吹鼓手,其在現場沒有看到馮某甲與他人發生糾紛。
(6)證人胡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9月份,其鄰居褚某甲家辦喪事,其過去幫忙,馮某甲搭了個喪棚主辦喪事。因褚某甲家信耶穌,耶穌教的人也搭了個喪棚,兩個棚子都負責收賬,其與周圍鄰居到耶穌教會的喪棚上隨禮。當天下午4時許,馮某甲因自己沒有到他搭的棚子內花錢,在電話中對自己威脅、辱罵,隨后他帶著四個小青年趕到喪事上,他們四人圍住自己,馮某甲將自己摔倒在地,隨后被鄰居拉開,其因驚嚇于次日到醫院住院。
(7)證人毛某甲證言,證實其系華源煤礦職工家屬。2013年9月28日,褚某甲家辦喪事,馮某甲帶著人過去,其與鄰居胡某甲等人去幫忙。時間不長聽到馮某甲與胡某甲爭吵,回頭看到胡某甲坐在凳子上,馮某甲抓住他的領子將他摔在地上,還威脅要打死胡某甲,當時跟著馮某甲的有四個小伙子,后聽說胡某甲生氣住院。
(8)辯護人提交朱某甲證言,其主持耶穌教會的喪事。2013年9月份,褚某甲家辦喪事,馮某甲想辦喪事,因褚某甲之妻信耶穌,最終由教會主辦,其詢問馮某甲喪葬用品的價格,褚某甲家同意便用他的。因褚某甲家雇了吹鼓手,馮某甲說礦上不讓用,發生爭執。
(9)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其與胡某甲是在撤棚時發生爭執,沒有不讓他們用吹鼓手。
5、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利用私自成立的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采用脅迫手段強迫楊某丁家接受其喪葬服務,阻撓楊某丁家按自己意愿辦理喪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楊某丁陳述,證實2013年10月25日,其父楊某甲去世,當日7時許,馮某甲到自己家要求辦喪事,之前在白公事上見過他,其嬸子說他的東西比別人的貴,其兄楊某戊讓馮某甲先回去。10月26日上午,老家的人運來辦喪事的桌子、凳子,馮某甲給其哥楊某己打電話,說要通過他的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辦喪事,并威脅不能讓老家里來人。次日中午,其聽楊某戊說一個跟著馮某甲辦白公事的男子讓自己家人看華源社區的文件,后聽其叔楊某庚說老家拉棺材的人來后馮某甲等人不讓進,要500元現金。10月28日早上,其與母親起床后看到家中后窗玻璃被砸了個洞,聽鄰居說昨晚有人在自己家門口放鞭炮,看到門前有紅色鞭炮的碎屑。
(2)證人楊某辛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7日9時許,因家中一個大爺去世,其到華源社區幫忙處理喪事,馮某甲領著四個人過來問花圈的價格,當時幫忙處理喪事的人說別有人來搗亂。后聽說楊某乙拉著棺材被人攔住不讓進社區,其趕過去沒有看到拉棺材的車,馮某甲領著四個小伙子正在那里,他自稱是華源煤礦白事理事會的,其問他為何攔車,并說自己家的白公事自己辦,馮某甲說不用他不行,雙方發生爭吵,后馮某甲看到自己這方人多便走了,拉棺材的車又返回來。
(3)證人楊某壬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5日,其二哥楊某甲去世,10月27日8時許,其趕到他家主辦喪事。9時許,其讓本家侄子楊某乙趕快將花圈、棺材送過來。之前,其侄子楊某癸說華源社區姓馮的威脅不讓自己辦喪事。后姓馮的帶著四個小青年來問花圈的價格,他走后,其聽說有人打開車的司機,過去看到拉棺材、花圈的人往回走,姓馮的五個人站在那里,跟著自己去的有八九人,楊某辛與他爭論辦喪事的事情。姓馮的說他與華源物業、老干辦是平級的,社區內的紅白事都歸他管,不讓賣花圈,爭吵后姓馮的他們五人走了。次日9時許,其侄女楊某丁說晚上有人砸楊某甲家的后窗玻璃,還在門口放鞭炮。
(4)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其與楊某甲是鄰居,其到現場去幫忙,他說讓老家的人辦喪事,其余的事情不清楚。
認定本案事實的其他證據如下:
(1)新礦華源煤礦有限公司證明,證實該公司未設立“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也未委托個人或組織成立該理事會,馮某甲成立的白事理事組織不是公司的下屬機構。華源礦業公司醫院證明,證實馮某甲設立的白事理事會不是該院批準成立及下屬部門。
(2)泰汶分局出具工作說明,證實證人皇甫某甲拒絕作證;證人王某某未聯系到。
(3)證人臧某甲證言,證實馮某甲自稱是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的。自2012年下半年,華源社區有白公事,馮某甲都會領著主家的客人到自己經營的裕盛園飯店吃飯,有時是馮某甲聯系,有時是跟著馮某甲的人聯系,其安排酒席。過節時其給馮某甲送點禮品,桌數多的時候送給馮某甲100元的好處費。
(4)證人張乙證言,證實馮某甲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2013年夏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馮某甲帶著自己到華源社區南山學校附近,當時辦喪事的主家反對馮某甲辦,馮某甲讓其幾人去嚇唬人家,還對主家說是新汶礦業集團下的命令由他主辦南山社區的白公事。一次在華源社區,辦喪事的主家從外面買來花圈、棺材,馮某甲領著其幾人在華源社區后門攔住殯儀車,語言威脅司機不讓送。有一次在南山社區,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一戶信耶穌的主家辦喪事,想讓耶穌教的人辦理,馮某甲不同意,領著其幾人過去,經協商后讓耶穌教的人辦理的喪事。馮某甲與辦白公事的人沒有矛盾,領著其幾人去的主要目的是給他站場,不讓外人辦,他自己攬下華源社區白公事的活,每次站場給自己100元。
(5)證人曹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10月份,華源社區南山有戶信耶穌的人家辦喪事,想按耶穌教的儀式辦,馮某甲想按他自己的方式辦,馮某甲領著其幾人過去給他站場,嚇唬人家。當時他家里請了吹鼓手,馮某甲不讓吹,還將吹鼓手的笙弄爛了。
(6)證人孫某甲證言,證明其與馮某甲系華源煤礦同事,他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其跟著他干,每次辦完喪事給自己80元。社區原來的白公事都是自發幫忙,馮某甲搶過白公事后控制喪葬用品,花圈、白布、毛巾等物品都要買他的。2012年10月12日,劉某甲之妻去世后,馮某甲讓自己到喪事現場幫忙賣花圈及其他事情,劉某甲開始找李某乙負責辦理喪事,馮某甲知道后帶著幾個小伙子將李某乙趕走,馮某甲約去的人其不認識。后馮某甲約人給劉某甲辦喪事,其不認識,喪事花了多少錢不清楚,馮某甲與劉某甲家有無發生矛盾不清楚。
證人孫某甲庭審證言,證明泰汶分局給自己做的筆錄沒有看便簽了字。其不知道馮某甲如何壟斷的喪葬業務,一般是辦完白公事自己便走。其給劉某甲家送過喪葬物品,期間沒有與李某乙發生口角。其在白事理事會辦理了十幾個喪事,每次給自己七八十元,喪葬用品都是用的馮某甲的。
(7)證人任某甲證言,證明馮某甲是華源煤礦的工人,平時不上班,與其是鄰居。2012年7月,馮某甲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其于同年11月份跟著他干。華源社區原先由退休的老干部、老工人忙白事,屬于民間自發組織,不收任何費用,辦完喪事后主家請客表示感謝。東都鎮的紀某甲原先提供白公事上的喪葬用品,馮某甲認為這個屬于暴利,趕走紀某甲和原先從事白公事的人,霸占華源社區的殯葬業務,他的喪葬用品比紀某甲的貴,他如何趕走的紀某甲不清楚。華源社區五二北區宿舍姓楊的去世后沒用馮某甲的喪葬用品,馮某甲領著三四個小伙子不讓拉棺材、扎彩的汽車進入華源社區,楊家的人不愿意要打他,馮某甲才讓車進入,后聽說楊家的玻璃被砸,家門口被放了鞭炮。2013年5、6月份,張某戊去世后,他女婿李萬甲定的華源物業飯店,馮某甲嫌衛生差換了飯店,馮某甲領著的三四個小伙子不知道是哪里的,也不認識。2013年7、8月份,呂某甲的親人去世,他家自己聯系親戚辦的白公事,馮某甲知道后叫上自己和孫某甲堵在華源社區南門,不讓運尸車進門,并說他包的華源社區的白公事,得用他的殯儀車,威脅要砸運尸車。呂某甲家把運尸車停在社區南門西五六十米的馬路上,聽說尸體抬出來后運尸車被人用刀扎壞了輪胎。一個月后與馮某甲吃飯,馮某甲說是他用刀扎壞的。
證人任某甲庭審證言,證明其沒有說過“霸占、暴力”的詞語,不知道他將紀某甲趕走的事情,他提供的喪葬用品比別人的便宜。其不知道楊某甲家玻璃被砸的事情,只知道有人放鞭炮;呂某甲家運尸體輪胎被扎的事情不清楚。
(8)證人高某甲證言,證實馮某甲成立的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借用華源醫院北面臨街的一間閑置的倉庫,用于存放白事物品,他的理事會不屬于華源醫院,也不是醫院授權成立。
(9)證人辛某甲證言,證實其原任華源社區物業公司經理,馮某甲在華源社區成立一個白事理事會,是他個人行為,不屬于華源公司的任何單位,具體如何操作其不清楚。
(10)辯護人提交丁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春天,其將馮某甲領到李某乙家,他們商量的什么不清楚。
(11)證人紀某甲證言,證實其從事個體殯儀服務,主要是銷售花圈、白布、毛巾等喪葬用品。華源社區原有一伙退休干部、老工人從事白公事,屬于民間自發組織,不收取任何費用,辦完喪事后主家請酒表示感謝。2012年7月,華源煤礦的馮某乙成立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霸占社區內的喪葬業務,只要自己在華源社區忙活喪事時,馮某乙便去趕自己走,趕不走便威脅主家,現場鬧事,很多幫忙的人被他罵過。因自己賣喪葬用品,馮某乙威脅自己可以干,但每場白公事要給他200元,后華源社區的喪事其不再參加。馮某乙威脅自己主要是為了控制喪葬用品,他賣的物品比自己的貴。其聽說華源社區五二北區姓楊的、南山老區姓王的兩家沒有用馮某乙的喪葬用品被他鬧過;南山老區一戶信耶穌的辦喪事被鬧的嚴重,具體情況不清楚;華源社區老年公寓有個老人去世,他家租用的面包車去拉尸體,被人用刀扎破輪胎,懷疑是他干的。跟著馮某乙干活的四個人不鬧事,有事或需要鬧事時,他從外面找一些小青年來幫忙。
(12)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12年8月份,其成立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華源煤礦沒有下文件,成員有孫某甲、任某甲,還有臨時雇傭人員。孫某甲與李某乙合作辦理了東都井的三起喪事,第三次姓劉的主家辦喪事時,孫某甲與李某乙產生矛盾,其他沒有。褚某甲家辦喪事時其帶著張乙、曹某甲過去。華源社區南山一戶姓王的辦喪事,其帶著理事會的人去問是否需要幫忙,他們不愿意還罵人,最后覺得自己的殯儀車干凈便宜便用了,其收了300元。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甲對李某甲家強迫交易的事實提交證據如下:
(1)李某甲提供白理事會費用清單,證實2013年6月15日-17日,李某甲使用馮某甲的白事理事會辦理喪事,費用清單合計8970元。
(2)被害人李某甲陳述,證實2013年陰歷5月8日,其妻萬學梅去世辦喪事,當時有很多人想來幫忙,馮某甲不同意,他說他的白事理事會是華源煤礦批準的,不讓其他人干,其沒有辦法只好讓他辦理喪事。其親戚朋友很多,喪事期間方便找車,馮某甲表示運尸體和親屬去火化場用他的車。他賣的喪葬物品很貴,抬尸體時自己家找來四個人幫忙,馮某甲嫌多不愿意,他主要是想賺抬尸費。以前鄰居家有白事,自己經常幫忙,自從馮某甲介入后,很多老同志都不敢干了,聽說褚某甲家屬去世時,胡某甲去幫忙還被馮某甲打傷。
(3)被告人馮某甲供述與辯解,李某甲之妻的喪事是由張斌旺、楊某丙、胡某甲等人幫忙辦理,用的自己的喪葬物品,他們家找人抬的尸體。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甲對呂某甲家強迫交易的事實提交證據如下:
(1)呂某乙提供書證,證實2012年10月4日,呂某乙使用馮某甲的白事理事會辦理喪事,費用清單合計3679元。
(2)被害人呂某乙陳述,證實2012年10月4日,其父呂慶香去世后,家人找李某乙幫忙辦理喪事,后馮某甲領著姓孫的男子帶著喪事用品過來,讓買他們的,李某乙不同意,與馮某甲發生爭吵,家里沒有辦法便使用馮某甲的喪葬用品,事后馮某甲給自己家一個賬單,他的物品比別人的貴。
(3)證人徐某甲證言,證實其從事個體汽車出租,認識新汶街道大河村治喪委員會的王某丁。2013年7、8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楚,王某丁用自己的汽車從華源社區運尸體到火葬場火化。其趕到華源社區后,有個名叫馮某乙的領著兩個人攔著不讓進,說華源社區的白公事是他的,威脅如果進門便砸車。其將車停在門外,王某丁與馮某乙協商開車進去未果,準備用擔架抬出尸體。馮某乙不愿意,讓將車停在門口以西50米外的馬路上。10分鐘后,其幾人用擔架抬出尸體準備發動汽車時,發現左前輪被扎壞,懷疑是馮某乙扎壞的輪胎。
(4)證人叢某甲證言,證實其是華源煤礦退休工人,王某丁是新汶街道大河村治喪委員會的人,2013年8月份,其鄰居呂某甲的父親去世后,他家庭比較困難,其聯系王某丁給呂某甲家幫忙辦喪事,他說包括穿衣服、拉尸體、公墓費用等共計1250元,其讓王某丁找車到老年公寓。當天9時許,王某丁帶著運尸車趕到華源社區準備進南門,馮某乙領著兩個人不讓進,并威脅砸車。后呂某甲家與馮某乙商議,將車停在門口以西50米的地方,其幾人幫忙將尸體抬出來后準備運走時,發現汽車左前輪被扎壞,呂某甲家的白公事沒有用馮某甲。
(5)證人王某丁證言,證實其系新汶街道大河村治喪委員會成員。2013年7、8月份,其本家親戚叢某甲聯系自己說他的朋友在華源社區老年公寓去世,家庭比較困難,并詢問自己辦理喪事的費用,其告訴他包括穿衣服、火化費、公墓等共計1250元,隨后聯系徐某甲的運尸車。在華源社區給死者穿衣服時,一個姓馮的人不讓進去拉尸體,說他承包華源社區的白公事,后來主家和他商量,姓馮的才同意拉尸體。徐某甲的運尸車趕到華源社區南門后,姓馮的不讓進,并威脅砸車,其與他沒有協商下來,他讓將車停在門口以西50米的地方才同意進去拉尸體。10分鐘后,其幾人抬出尸體,準備發動車時發現輪胎被人用刀扎壞,其懷疑是姓馮的扎壞的車胎。
(6)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呂某甲與呂慶香不是一家人,不讓他們進去是敬老院的制度,其沒有扎車胎。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甲對王某甲家強迫交易的事實提交證據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陳述,證實馮某甲系華源煤礦工人,強占華源社區的白公事,2013年7月份,其父去世后家里人商量讓本家的親戚主辦喪事。次日,馮某甲領著四五個人帶著扎彩、花圈等喪葬用品到自己家,要求主辦喪事,并說整個華源社區的白公事由他承包,喪葬用品必須用他的,其與家人不同意。馮某甲威脅要打自己的親戚,鬧了約2個小時,家里沒用他的物品。其父的尸體放在中心醫院太平間,趕到醫院后看到馮某甲的運尸車停在太平間,為了不再惹麻煩,家人商量后給馮某甲300元,讓馮某甲的運尸車拉著尸體到火葬場,馮某甲領去的人自己不認識。
(2)辯護人提交方甲證言,證明王某甲家辦喪事其在現場幫忙,馮某甲到場讓王某甲家用他的喪葬用品,但他們家不同意沒有用。其與馮某甲商量用他的殯儀車,正常價格是600元,看自己的面子馮某甲收了300元。
(3)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王某甲家的喪事是他妹妹樓上的趙某甲讓自己過去,他家說不讓自己辦后其便走了,后王某戊用自己的車去火化尸體,其沒有威脅被害人。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甲對潘某甲家強迫交易的事實提交證據如下:
(1)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3月份,其鄰居潘某甲家辦喪事,馮某甲領著人帶著煙酒、白布等喪葬用品趕過去,說他是華源煤礦白事理事會的,要主辦喪事。因馮某甲要人工費,物品也貴,而社區辦理喪事不用花錢,其將馮某甲趕走,馮某甲對自己產生記恨。
(2)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潘某甲家的喪事是其與李某乙合作,后因小事鬧翻。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甲對贠某乙家強迫交易的事實提交證據如下:
(1)贠某乙提交清單,證實2013年9月20日,其使用馮某甲的白事理事會辦理喪事,費用清單共計8560元。
(2)證人贠某丙證言,證實馮某甲是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負責人,社區內如有喪事不請他辦,他會領人去搗亂,他的喪葬物品比別人的貴很多。2013年8月份,其母去世后,家人為了肅靜讓馮某甲辦理喪事,馮某甲按他自己的想法辦,不經過自己家人允許隨意使用物品,因此事其弟弟贠某乙與他發生糾紛,馮某甲對贠某乙進行威脅。
(3)證人贠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9月,其母去世后鄰居來幫忙,并擺好桌椅,馮某甲讓使用他的物品,家人無奈只好使用他的。在靈車走時,馮某甲向后倒車,按照老家風俗其不同意,當晚8時許,馮某甲電話威脅自己。
(4)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其給贠某乙家讓了利,是按照他自己家意愿辦的喪事。
(二)尋釁滋事事實
2013年10月份,被害人牛甲租住新汶街道華源社區7號樓4單元501室,位于被告人馮某甲樓上,因鄰里矛盾,馮某甲多次找過牛甲。2014年1月5日晚9時許,馮某甲預先準備手套、口罩、棍子,糾集張乙、曹某甲、劉丙、朱某乙四人并安排分工,指使張乙等四人斷掉牛甲家電源后騙出牛甲,使用棍子對牛甲實施毆打。案發后,張乙賠償牛甲經濟損失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相關書證、物證
(1)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出具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1月10日10時許,牛甲報案稱1月5日20時許其家中停電,出門查看時在二樓被四個青年持棍毆打,該局于同年1月13日立案偵查。
(2)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張乙、曹某甲對被害人牛甲及被告人馮某甲的家、電表箱位置、毆打牛甲的現場指認情況。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馮某甲曾用名馮某丙,出生于1967年11月30日。
(4)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馮某甲被抓獲歸案。
(5)提取筆錄及物證,證實2014年1月10日,偵查人員自華源社區7號樓501室被害人牛甲住處提取白色手套三只、口罩一個、絕緣棍一根。
(6)通話記錄,證實2014年1月5日至11日,馮某甲與張乙、曹某甲、朱某乙等人通話記錄情況。
(7)交通費單據,證實被害人牛甲交通花費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丙證言,證實2014年春節前,其接到朱某乙電話說打仗,后與朱某乙趕到華源社區馮某甲家中,曹乙已在場,馮某甲拿出口罩、手套、鐵棍、木棍后給其幾人分工,讓他們三人用棍子打他樓上的鄰居牛甲,讓其控制住牛甲的媳婦。約10時許,其幾人與馮某甲下樓,張乙關掉牛甲家的電源,牛甲下樓后其幾人沒有動手,他送上電回家。張乙第二次斷電后牛甲又下樓,其幾人也沒有動手。張乙第三次斷電后,牛甲出來,其四人上樓,沒有看到誰抱住的牛甲,牛甲從他身上拿出刀,其跑到樓上,自己沒有跑掉被牛甲帶回家,告訴他是馮某甲指使打他,后張乙賠償牛甲2萬元。其是通過張乙認識的馮某甲,當時其拿了根木棍,張乙、曹乙拿的鐵棍,他們與牛甲打仗時自己沒有看到,張乙說打完后給其與朱某乙每人二百元。
(2)證人朱某乙證言,證實其曾用名朱某丙。2014年1月份,張乙約自己到新汶,其約上劉丙與張乙趕到馮某甲家中,曹乙也在場。馮某甲說他與樓上的鄰居牛甲有矛盾,讓其四人去嚇唬他,如果反抗便打他,并拿出口罩、手套、棍子。馮某甲安排張乙先關掉牛甲家電源,其與劉丙到六樓,牛甲出來后在樓道內堵住他并毆打。安排好后,其與劉丙到六樓,張乙、曹乙去斷電,牛甲出來后送上電,其幾人沒有動手。第二次斷電后,牛甲出來其幾人也沒有動手。后張乙、曹乙上樓,其與劉丙走到一樓拐彎的地方,張乙、曹乙與牛甲在樓道內打起來,他們二人每人用棍子打了牛甲幾下,牛甲掏出刀子來,其幾人便跑了,劉丙拿著棍子跑到樓上沒有跑掉,被牛甲逮住,后張乙給牛甲2萬元領回劉丙。其是通過張乙認識的馮某甲,打仗時其與劉丙拿的是木棍,張乙、曹乙拿的是鐵棍,馮某甲說事情處理完后給其幾人二百元。
(3)證人曹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1月5日,馮某甲聯系自己晚上給他辦事,讓其聯系張乙,張乙說馮某甲給他打過電話,其二人當晚趕到華源社區馮某甲家。上樓時,馮某甲說了他家樓上住戶的電源開關,其二人在他家中吃完面后,他拿出四副手套、四個口罩、四根棍子,其中有兩根鐵棍、兩根木棍。約20分鐘后,又有兩個小伙子趕到馮某甲家,其不認識他們。四人到齊后,馮某甲安排分工,讓張乙關掉樓上住戶的電源,等樓上的住戶出來后由張乙抱住他,其三人用棍子打他,馮某甲給張乙1000元說是完事后到新泰吃玩用的,并說打的越狠報酬越多,還安排好逃跑路線。當晚9時許,張乙第一次給馮某甲樓上的住戶斷電,樓上下來一男一女,二人送上電后回去了,其幾人沒有動手。其四人到一樓后,張乙又上去斷電,樓上的一男一女到了一樓,張乙說是修電的,讓他們挪電動車,他們又回去了,這時馮某甲過來說打的就是他,并說他媳婦下來也打。張乙接著第三次斷電,五樓的那個男子又下來,其三人沖上去,同去的一個男子上前控制他的媳婦,其打了他的腿兩下后,看到張乙與另一個男子跑了,其也跑了,當時跑出來三個人,其不認識馮某甲樓上的男子。
(4)證人張乙證言,證實2014年1月5日前,馮某甲找自己有事,讓其給他約兩三個人,其在1月5日中午聯系朱某乙、劉丙;當晚曹某甲電話聯系自己到新汶立交橋,馮某甲接其二人到他家中,朱某乙、劉丙約20分鐘后趕到。在馮某甲家中,他安排其幾人將他家樓上的人打一頓,從家中拿出兩根木棍、兩根鐵棍、四副手套及口罩,并安排自己先斷電,趁樓上的人下來送電時讓自己抱住他,將他家出來的人都打了,還安排打完后從華源社區后門逃跑,后知道他樓上的人叫牛甲。馮某甲事先已告訴自己牛甲家的開關位置,安排好后馮某甲給自己1000元,讓其幾人完事后到新泰,馮某甲到樓上看了兩次,回來說牛甲在家。后其關掉牛甲家電源,樓上有人下來送電,由于不敢確定是牛甲沒有動手。他走后其接著又斷電,馮某甲樓上下來一男一女,男的問自己干什么,其告訴他修電路,讓他挪電動車,他們走后馮某甲過來指認打的就是他。隨后其又關掉牛甲家電源,牛甲第三次出來時,其趁機抱住他,其他幾人拿著棍子打他,牛甲媳婦也接著出來。牛甲的勁很大,其抱不住他,便和曹某甲、朱某乙跑了,劉丙因控制牛甲的媳婦被逮住。次日凌晨其與父親、叔叔、朱某乙到牛甲家,賠償牛甲2萬元。事后馮某甲電話聯系自己要報復牛甲,其沒有同意,后來知道牛甲家被放火。
(5)證人翟某甲證言,證實其在華源物業調度室工作,調度室與110合并值班。2014年1月6日8時許,其接到電話稱華源社區五二南宿舍7號樓4單元的電表箱鎖丟失,隨后讓水電暖工區予以維修,不清楚打電話人的名字。
(6)證人徐某乙證言,證實其在華源社區水電暖工區從事電工,2014年1月6日15時許,其接到電話稱五二南宿舍7號樓4單元電表箱的門被打開,其匯報后換上新鎖。
(7)證人王某己證言,證實其居住在華源社區7號樓4單元401室,樓上是牛甲租住的房屋,2014年1月9日他家被人放火的事情不清楚。
(8)證人王某庚證言,證實2013年10月,牛甲租住其哥王某辛位于華源社區7號樓4單元501室的房屋。2014年1月6日14時許,牛甲聯系自己說他與樓下的馮某甲發生矛盾,馮某甲不讓他住,將電表損壞,還找了三四個小伙子將他打了。當晚其電話詢問馮某甲,他說那三四個小伙子是來偷電表的,不認識他們。同年1月8日10時許,馮某甲電話聯系自己說那幾個小伙子要燒死牛甲,讓自己將牛甲趕走。次日16時許,牛甲給自己打電話說他家被人用汽油放火。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張丙陳述,證實2014年1月5日晚10時許,其與牛甲租住在華源社區五二南7號樓501室休息時突然停電,二人到二三樓間的電表箱插電卡,看到電表箱開著,樓梯內有兩個人影向上跑,說上來了,家里燈亮后二人回家。其對牛甲說那兩個人可疑,牛甲看到有四個人在樓下,其跟著他到一樓,有個胖男子說是電工,讓其挪電動車,還看到三個人戴著白口罩、手套。其與牛甲回家后時間不長又停電,牛甲看到其他人家沒有停便懷疑有事,他下去插電卡時,剛才自稱是電工的胖男子上來,牛甲問他為何總是停電,其看到他從背后拿棍子打牛甲便喊了一聲,樓下接著跑上一個男子掐住自己的脖子,隨后聽到樓下打斗及棍子掉地的聲音。摁住自己的人看到情況不好要逃被牛甲逮住,他承認是馮某甲指使。之前馮某甲因其做家務找過自己幾次,事后馮某甲讓房東趕自己走,威脅如不走放火燒死其二人,后來自己家被人用汽油放火,其懷疑是馮某甲干的。
(2)被害人牛甲陳述,證實2013年10月份,其租住王某辛位于華源社區五二南7號樓4單元501室,馮某甲在樓下,剛住進不幾天,馮某甲以其做家務影響他孩子學習等為由多次找到自己家中,讓動靜小點。2014年1月5日晚9時許,其家中突然停電,其與妻子張丙拿著電卡、鑰匙到樓下送電,一個帶著口罩、手套的胖子說是跳閘給送上電,在家門口有兩個小伙子下樓說上來了,其沒在意便回家。約20分鐘后家中又斷電,看到鄰居家有電,其感覺不對便從廚房中拿著菜刀與張丙下樓送電。給自己送電的胖子在電表盒附近,他推了自己一下,從后面抱住自己。張丙在三樓附近喊了一聲,另外三個小伙子跑著沖向自己,其中一人沖向張丙,掐住她的脖子;另外兩個小伙子用棍子打自己頭部,將自己打倒在地,他們三人用棍子打自己的頭部、腿部、胳膊,其用一只手擋著,另一只手拿出菜刀比劃,將他們其中一人踹下去,他們看到自己手中有菜刀便跑了,抓住張丙的人想跑被自己逮住帶回家。被逮的小伙子自稱劉丙,他說是樓下馮某甲約人來教訓自己,馮某甲給他們準備好的手套、口罩、棍子,并告訴他們電閘位置,還說其夫妻二人誰出來打誰。由于劉丙態度好,把另外的朱某乙、張乙叫回來,張乙的父親、叔叔來后賠償自己2萬元,不讓報警,其讓他們三人寫了份事情經過。事后,馮某甲向自己解釋不是他干的,承認張乙他們四人在他家吃飯,說是張乙他們誣陷他。1月9日凌晨2時許,其家中被人用汽油放火,家中客廳門口的衣服、地板等物品被燒壞。后其告訴房東,房東說馮某甲讓趕自己走,還要放火燒死自己家四人。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其又名馮某乙、馮某丁,牛甲系自己樓上鄰居,案發一個多月前,因牛甲領著人在他家中飲酒及生活中鬧的動靜大,其多次找過他,雙方沒有發生沖突。張乙是混社會的小孩,經常跟著自己混吃喝,小曹與張乙熟悉。1月5日當晚,張乙、小曹、劉丙及自己一個不認識的人先后到自己家,張乙為討好自己、給自己出氣,找牛甲談談后與牛甲打了仗,打仗時其出去散步,不是自己指使。凌晨0時許,張乙打電話說牛甲綁架了劉丙,讓其找保衛科的人將他救出來。案發當天其用孫某甲的手機給張乙打過電話,中午時張乙向自己要了100元買的鐵管,晚上說他一個朋友出了車禍向自己借款1000元,與牛甲打仗時帶的木棍、手套等物品是自己家的,他們如何打仗不清楚。1月6日,其給牛甲打電話說張乙等四人要告他敲詐2萬元,牛甲沒有什么表示;后又告訴牛甲已報案,牛甲說2萬元是他們自愿給的。1月8日10時許,王某庚與自己聯系,其說與牛甲有矛盾,讓王某庚趕牛甲走;當晚其又給王某庚打電話讓牛甲走,凌晨牛甲家被人放火的事情與自己無關。
關于尋釁滋事罪第2起指控,公訴機關提交證據如下:
(一)相關書證
(1)畢某甲提供借條等證據,證實2010年6月6日,陳某甲為借款人,畢某乙為擔保人,向馮某甲借款3.8萬元,還款期限為2010年6月30日;2010年10月28日,陳某甲為借款人,畢某乙為擔保人,向馮某甲借款6萬元,還款期限為2010年11月27日;2010年11月27日,畢某乙向馮某甲借款6.7萬元,期限一個月;2010年12月27日,畢某乙向馮某甲借款7.5萬元,期限一個月;2011年1月27日,畢某乙向馮某甲借款86250元,期限一個月;2011年3月20日,陳某甲為借款人,畢某乙為擔保人,向馮某甲借款10萬元,還款期限為2011年4月27日。
(2)接處警登記表,證實2011年6月5日10時5分,劉某丙報案稱畢某甲家有五六人鬧事,民警到達后人已離開,對現場進行照相固定,現場有一個茶幾、14寸電視機被損壞。
(3)工作說明及照片,證實2011年6月5日,畢某甲家被損壞物品情況;本案中“李丁”與“李丙”、“王某壬”與“王某癸”系同一人。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壬證言,其曾向馮某甲借過6萬余元的高利貸,知道陳某甲與馮某甲的高利貸糾紛。約2011年6月份的一天10時許,其與陳某甲在一起,陳某甲接到他妻子畢某甲的電話說馮某甲到他家鬧事,其駕駛摩托車載陳某甲趕到他家樓下,看到馮某甲領著四五人上樓,因當時其借了馮某甲的高利貸便躲到一邊,事后聽陳某甲說馮某甲帶著人在他家鬧事,還將物品砸毀,馮某甲帶去的人其不認識。
(2)證人李丙證言,其與馮某甲是鄰居,馮某甲買畢某甲的房子時,他到自己家中接上自己,說與畢某甲商量好買她家的房子,到銀行取錢后趕到畢某甲家。到后其到她家陽臺,又來了兩三個不認識的人,馮某甲與他們打招呼。后畢某甲的丈夫回家,與馮某甲吵吵,將客廳內的茶幾掀翻,又到廚房拿出菜刀砸碎屋內的一塊玻璃,還將電視柜上的物品推到地上,馮某甲看到這樣子約著其幾人下樓。
(3)證人劉某丙證言,其在華源物業保衛科工作。2011年6月5日10時許,一個姓畢的婦女打電話說有人到她家鬧事,砸壞家中的物品,其趕到她家后看到鞋架等物品被損壞,后向汶東派出所匯報警情。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畢某甲陳述,2012年3月份,其丈夫陳某甲因做生意向馮某甲借款3萬元,利息10%,約10月份時馮某甲說滾成10萬元,2011年3月給馮某甲出具10萬元欠條,他多次到自己家中要賬。2011年6月5日10時許,馮某甲帶著五個人到自己家要賬,馮某甲說還不上錢把房子給他,其不同意沒有簽字,來人將陳某甲控制起來,其報警后汶東派出所將他解救。馮某甲走后,其看到陽臺上有剪子、菜刀,家中的梳妝鏡、茶幾、14寸的電視機被損壞,民警對現場進行拍照,后與陳某甲商量賣車還馮某甲的借款。
(2)被害人陳某甲陳述,2012年2月份,馮某甲從事理財生意,其妻畢某甲向馮某甲借款3萬元,其內弟畢某乙擔保,月息10%,當年10月份馮某甲說欠款達到10萬元,并帶人多次到其與畢某乙家鬧事。2011年6月份的一天10時許,畢某甲說馮某甲帶人到自己家中說用房子抵借款,其與王某壬趕回家。在樓梯口,其看到馮某甲領著四五人上樓,到家后其問馮某甲為何收房子,馮某甲讓自己還款,與他同來的兩個小伙子罵自己,將兩個孩子嚇哭,其著急罵他們,馮某甲帶來的人動手打自己,并將家中的玻璃茶幾、梳妝鏡、電視機等物品損壞,馮某甲帶去的人其不認識。
(3)被害人畢某乙陳述,2010年2月份,其姐畢某甲由其擔保,以月息10%向馮某甲借款3萬元,因當時沒有錢還,到10月份馮某甲說欠款達到10萬元,并帶人來要錢。2010年12月份,他帶著人到自己家要錢,威脅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其被迫給他2000元。2011年4月份左右,馮某甲又帶著兩個小青年來自己家要賬,并讓自己賣掉房子,其報警后民警將馮某甲勸走。后讓姐夫賣車還馮某甲的欠款。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及辯解,其與畢某甲均居住于華源社區,畢某乙是畢某甲的弟弟,他向自己借款8萬元,借款時間想不起來,后他將欠款還了,其沒有因為此事威脅畢某乙的家人。因畢某乙欠自己錢,畢某甲給自己打電話說她等著用錢,要把房子賣給自己,讓自己再貸給她五六萬元,讓自己拿著欠條清賬。其拿著五六萬元與李丙等人趕到畢某甲家,她丈夫帶著人回家,他自己摔壞家中的小電視機,掀翻茶幾,又拿著刀子威脅自己。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利用私自成立的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多次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喪葬服務、購買其喪葬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為泄私憤,糾集他人持兇器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強迫交易罪指控,證人高某甲、辛某甲證言證實新礦華源社區白事理事屬于被告人馮某甲個人成立,并由新泰華源煤礦有限公司證明等證據證實;證人張乙證言證實被告人馮某甲帶著其幾人到華源社區的喪事上站場及實施威脅他人的事實,并由證人曹某甲證言予以印證;證人紀某甲證言證實被告人馮某甲利用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強占社區內的喪葬業務及在喪事上滋事的事實,上述證據證實被告人馮某甲利用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通過脅迫手段實施強迫交易的事實,被告人馮某甲辯稱白事理事會是由華源煤礦成立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劉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害人劉某甲陳述證實其家喪事由李某乙等人幫忙辦理,李某乙害怕被告人馮某甲在喪事上鬧事聯系馮某甲,后馮某甲帶人在喪事上滋事并實施威脅的事實;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在劉某甲家辦喪事時馮某甲要求主辦喪事并留下人看物品,后馮某甲帶人在喪事上滋事并實施威脅的事實,并由證人劉莫乙、袁某甲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被告人馮某甲的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的犯罪構成,其辯稱沒有強迫劉某甲家使用其物品及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王某丙家強迫交易罪指控,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李某乙主辦其公公王某乙的喪事,被告人馮某甲帶人以華源煤礦白事理事會的名義要求主辦喪事,辱罵李某乙并威脅讓家人辦不成喪事;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馮某甲在王某乙的喪事上對自己實施威脅的事實,上述證據互相印證證實被告人實施強迫交易的事實,被告人辯稱其屬于在喪局上隨禮及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胡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害人胡某甲陳述證實在其妻去世后被告人馮某甲以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的名義要求主辦喪事,其害怕馮某甲在喪事上滋事讓他主辦;證人毛某甲證言證實在胡某甲家屬去世后馮某甲要求主辦喪事并用他的物品,威脅不讓辦成喪事的事實;收費清單證實被害人胡某甲家花費情況,上述證據互相印證證實被告人馮某甲實施強迫交易的事實,被告人辯稱其沒有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褚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害人褚某甲陳述證實其妻去世后由耶穌教會主辦喪事,被告人馮某甲得知后以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的名義要求主辦喪事,使用他的物品及在喪事上滋事的事實;證人馬某甲證言證實其岳母去世后馮某甲以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的名義主辦喪事,使用他的物品及在喪事上滋事的事實;證人胡某甲證言證實在褚某甲家喪事上,因其沒有到馮某甲的喪棚上隨禮,馮某甲對自己辱罵并帶人對其威脅的事實,證人毛某甲證言予以印證;收費清單證實被害人褚某甲家花費情況,上述證據互相印證證實被告人馮某甲實施強迫交易的事實,被告人辯稱其沒有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楊某丁家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害人楊某丁陳述證實在其父楊某甲的喪事上,被告人馮某甲以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的名義要求主辦喪事,并對運送喪葬物品的人索要現金的事實;證人楊某辛證言證實被告人不讓運送喪葬物品的進入華源社區并索要現金的事實;證人楊某壬證言證實在楊某甲的喪事上,被告人以華源社區白事理事會的名義要求主辦喪事及不讓出售喪葬用品的事實,上述證據互相印證被告人馮某甲實施強迫交易的事實,被告人辯稱其屬于現場幫忙及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李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公訴機關僅提交被害人李某甲陳述及費用單據,未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印證,被告人馮某甲不予認可,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潘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公訴機關僅提交證人李某乙證言,未提交其他證據印證,被告人馮某甲不予認可,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王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公訴機關僅提交被害人王某甲陳述,未提交其他證據印證,被告人馮某甲不予認可,辯護人提交證人方甲證言印證其與被告人馮某甲協商后使用他的殯儀車事實,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贠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證人贠某甲證言證實其自愿使用被告人馮某甲的喪葬服務及物品;證人贠某丁證言證實因被告人倒車與其發生糾紛,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實施強迫交易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呂某甲家強迫交易罪指控,公訴機關提交被害人呂某乙陳述及費用清單證實呂某乙之父于2012年10月去世;證人叢某甲、王某丁等人證言證實呂某甲之父于2013年7、8月份去世,公訴機關提交證據間存在矛盾;同時證人叢某甲、王某丁等人證言不能證實被告人對呂某甲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馮某甲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紀某甲強迫交易罪指控,公訴機關僅提交證人紀某甲證言,未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印證,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紀某甲與被告人屬于同業競爭及被告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任某甲、孫某甲等人證言與其當庭證言相矛盾,上述證言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提交的證人張某丁、張某甲等人關于被告人馮某甲出售喪葬物品價格的證言與案件無直接關系,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尋釁滋事罪第1起指控,被害人牛甲陳述證實案發當晚被告人馮某甲指使四人采用斷電方式將自己騙出,用棍子對其毆打事實;被害人張丙陳述證實案發當晚因家中停電,牛甲出去送電被他人使用棍子毆打,牛甲抓住掐自己脖子的人,他供認是被告人馮某甲指使毆打牛甲的事實;證人張乙證言證實其與曹某甲、朱某乙、劉丙受被告人馮某甲指使,采用斷電方式將牛甲騙出后使用棍子毆打牛甲事實,并由參與人曹某甲、朱某乙、劉丙證言及扣押的棍子、口罩等證據予以印證,以上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馮某甲指使張乙等人使用棍子毆打被害人牛甲的事實,其行為屬于指使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被害人,情節惡劣,被告人馮某甲辯稱其沒有指使張乙等人毆打牛甲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不符,不予采納;其辯護人關于雙方屬于鄰里糾紛及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尋釁滋事罪第2起指控,被告人馮某甲與畢某甲等人之間存在債務糾紛,該事實由被害人陳述及欠條等證據證實;被害人陳某甲陳述系被告人帶來的人毀壞其家中物品,該陳述與證人李丙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相矛盾,且被損物品缺乏價值鑒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損壞畢某甲家物品事實不清;被告人馮某甲因索要債務發生糾紛可不認定為尋釁滋事,該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馮某甲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由于被告人馮某甲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原告人牛甲已得到張乙賠償款2萬元,其提交的交通費單據缺乏相關住院診斷、鑒定意見等證據印證,其請求被告人馮某甲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馮某甲犯有數罪,應予并罰。根據被告人馮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甲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甲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白彥平
審 判 員 劉平嶺
人民陪審員 張明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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