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13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8)
(2015)新刑初字第313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5年0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5月0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平,山東東岳遠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0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峰、王洪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平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04月06日13時許,在新泰市青云街道瑞山后村村西,因土地糾紛,被告人董某某與被害人董某甲發生爭執并相互辱罵。董某某的妻子劉某某得知后手持木棍趕至現場,董某某將董某甲摔倒在地,用木棍將董某甲右腿脛骨、左小腿等部位打傷。經鑒定,董某甲右脛骨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一級;左前臂及右小腿軟組織損傷為輕微傷。2015年04月23日,董某某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董某甲的陳述、證人董某乙等人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發破案經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依法量刑。
被害人董某甲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為,被告人董某某主觀上惡性較輕;所爭議的土地是被告人董某某與其四叔董仲杰于2014年11月交換所得,被害人因該土地與被告人董某某發生吵打,屬無理取鬧,被害人亦有相應過錯;被告人董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建議適用緩刑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04月06日13時許,在新泰市青云街道瑞山后村村西,因土地糾紛,被告人董某某與被害人董某甲發生爭執并相互辱罵。董某某之妻劉某某得知后手持木棍趕至現場,董某某將董某甲摔倒在地,后從劉某某手中奪過木棍并用木棍抽打董某甲右腿脛骨等部位。董某甲右脛骨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一級;左前臂及右小腿軟組織損傷為輕微傷。2015年04月23日,董某某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由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1、證人證言。(1)劉某某(董某某之妻)證實,2015年04月06日中午,其給董某某打電話,董某某說他在村西邊被董某甲攔住了,董某甲罵他。其就跑著往村西趕,女兒董某丙和董某乙也跟著其往西趕。到了一戶人家門口,看到董某甲拿著石頭往董某某身上砸,嘴里還罵著,其隨手撿了一根長1米左右、直徑大概4公分木頭棍子朝董某某身邊跑,董某甲用手抓住董某某的衣服和董某某撕把,董某某一甩就把董某甲甩倒地上了,董某甲還是不停地罵。董某某從其手中奪過木頭棍子朝董某甲的右腿抽了幾棍子。因為土地的事兩家鬧過幾次。(2)董某乙(董某某之女)證實,之前,其爸媽跟董某甲因為土地糾紛打過一回仗。2015年04月06日中午,在家里其媽劉某某接了其爸董某某的電話,說董某某跟董某甲在路上打起來了。劉某某就領著其和其妹董某丙往打仗的地方跑,十分鐘后跑到村西桑園不遠處打仗的地點。董某某跟董某甲沒好話的對罵,董某甲還不住地往董某某身上扔石頭。其和董某丙上前拉董某某走,董某甲罵的話很難聽,董某某就上前朝董某甲身上捅了一拳,接著把董某甲摔倒在地上,董某某一直在上摁著董某甲。其把董某某拉起來,董某某朝董某甲身上踢了好幾腳。(3)董某丙(董某某之女)證實,在往現場趕的時候,劉某某從路邊撿了根木棍。董某某跟董某甲沒好話的對罵,罵著罵著他倆就撐架子打成堆了。其記得董某某從劉某某手里奪過木棍朝董某甲的腿上砸了一下子。(4)崔某某證實,打仗的地點在其家大門西邊不遠處,其在家聽見外面有吵吵著罵的聲音,救護車來了,才知道是董某甲被董某某打了。
2、被害人董某甲的陳述。開春的時候,因村西的一塊土地,其和董某某打了一回仗。2015年04月06日下午1點來鐘,其在村西電樓子處碰見董某甲騎著摩托車往西走,董某某罵其。其也罵他,并拿石頭砸他。其追著董某某到了董某丁和他娘大門口西不遠處時,董某某騎著摩托車拐彎看不見了。其尋思他走了就調頭往回走,走了沒幾步,董某某手里拿著石頭在前,他媳婦手里拿著根1米多長的木棍在中間,后面跟著他閨女。董某某用石頭砸了其左小腿,其也拿石頭砸他,董某某過來上身把其摔倒,然后從他老婆手里奪過木棍邊罵邊用木棍朝其右小腿處打了幾下,其在地上罵董某某。打完后,董某某一家就走了。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辯解。2015年04月06日中午,其干完活回家,在村西電樓子處南北路上,董某甲在后面用石頭追著其砸。期間其給其對象劉某某打電話說,其在村西被董某甲攔住了,董某甲追著其用石頭打。其停下車,董某甲追到了其摩托車跟前,其上前跟董某甲撐架子打了起來,其把董某甲摔倒在地上,在董某甲身上摁了一會,他不掙歪了,其起來就走了。
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董某甲傷情情況。
5、受案登記表證實被害人董某甲于案發當日報案稱其被董某某用木棍打傷。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04月20日決定對董某甲被傷害案立案偵查。發破案經過及抓獲經過證實案件偵破經過及被告人董某某到案情況。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董某某自然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傷害被害人董某甲身體,致董某甲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所爭議的土地是被告人董某某與其四叔董仲杰于2014年11月交換所得,被害人因該土地與被告人董某某發生吵打,屬無理取鬧,被害人亦有相應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雙方曾因土地糾紛產生矛盾,案發當日,雙方相遇后先發生相互辱罵,繼而發生廝打,最后被告人董某某才持木棍毆打被害人董某甲下肢并致董某甲輕傷后果,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和行為,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董某某持木棍對已上年紀的被害人董某甲實施毆打,致使董某甲右脛骨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一級,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適用緩刑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觀上惡性較輕及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董某某供認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榮斌
代理審判員 王洪鳳
人民審判員 王敦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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