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26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新刑初字第226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尹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尹某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甲,系本案被害人。
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孟兆孝,山東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訴訟代理人崔言貴,山東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
住所地新泰市龍廷鎮南站村。
組織機構代碼:78928612-1。
負責人魏學蘭,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蘇夫成,新泰汶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訴訟代理人林建,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職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7743941-8。
住所地:新泰市青龍路東首路北。
負責人張兆河,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牛月昇,該公司職工。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尹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峰、王洪靜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孟兆孝、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崔言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以下簡稱九翔貨運)訴訟代理人蘇夫成、林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牛月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魯J86357藍色北京福田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蓮花山飛機場南北跑道中段,撞上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尹某甲騎電動自行車載被害人尹某,致兩人受傷。2015年3月18日,尹某經治療無效死亡。尹某甲損傷為重傷二級,尹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翟某某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間量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償尹某醫療費29211元、護理費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交通費300元、喪葬費27148元、死亡賠償金237642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396141元;賠償尹某甲醫療費1779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護理費154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45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共計301365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屬實均無異議。同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損失。其訴訟代理人辯稱本案被害人應承擔30%的責任,事故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應先由保險公司賠付。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九翔貨運辯稱,貨運公司與被告人王某某所簽的掛靠合同至2015年2月18日已到期,發生事故時已不存在合同關系;掛靠期間,貨運公司并未收取被告人的任何費用,原告人要求貨運公司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未對事故作出認定,不符合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魯J86357藍色北京福田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蓮花山飛機場南北跑道中段,撞上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尹某甲騎電動自行車載被害人尹某,致兩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某讓圍觀群眾報警后離開現場。尹某甲、尹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同年3月18日,尹某(歿年10周歲)經治療無效死亡,符合顱腦損傷死亡;尹某甲肝破裂為重傷二級;胃非全層破裂為、雙側6處以上肋骨骨折、T4、T12椎體骨折、腰椎3處橫突骨折均為輕傷一級;十二指腸挫傷、胰腺挫傷均為輕傷二級。3月12日,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魯J86357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人王某某,掛靠在九翔貨運公司,掛靠期限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18日,掛靠期間未收取王某某費用。該車于2015年3月4日在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的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37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醫療費29211元、護理費520.85元、交通費300元、喪葬費25119、共計293032.8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甲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779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護理費5013.23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627.67元共計187105.90元。以上共計480138.75元,王某某已賠償127800元。
2015年9月21日,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王某某取得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無異議,且由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被害人尹某甲的陳述、證人翟某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尸體檢驗鑒定書、協議書、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情況說明、保險單、住院病歷、診斷書、藥費單據、交通費票據、和解協議、諒解書、收到條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非道路上行駛過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減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方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剩余損失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王某某,對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被害人在其前方行駛,王某某因疏忽大意避讓不當發生事故,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對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該案系機動車在非道路上行駛致人死亡事故,根據法律規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辦法,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關于本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予賠償的辯解于法相悖,不予采納。肇事車輛在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人尹某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因被告人無證駕駛,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九翔貨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尹某某、孫某某、尹某甲對新泰市九翔貨運中心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衍霞
審 判 員 萬 波
人民陪審員 張明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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