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民一初字第689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濱民一初字第689號
原告于某。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菊強,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漢族。
原告于某與被告崔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負擔。
審判員 高紅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劉 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