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刑初字第254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濱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某),小學,個體。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當日被取保候審。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濱區檢公刑訴(2015)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廣力、趙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邢某乙及其代理人邢某甲、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需補充偵查為由,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延期后,本院于同年9月15日決定恢復法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10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濱醫附院西門院內立體車庫西側因瑣事與被害人邢某乙發生口角繼而廝打,期間,被告人王某將邢某乙左手無名指咬傷,并持水泥塊將邢某乙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邢某乙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邢某乙的陳述,證人張某、孫某、胡某、高某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濱醫附院西門院內立體車庫西側與被害人邢某乙發生口角繼而廝打,被告人王某將邢某乙左手無名指咬傷,并持水泥塊將邢某乙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邢某乙左手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右頂部、右額頂部發際內裂傷,頭皮瘢痕累計長度為9.4厘米,損傷程度構成二處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所證實:
1、被害人邢某乙陳述,其父親邢某甲在王某某(王某)處購買的瓷磚有質量問題起訴了,王某某為此多次打電話威脅他們。當日中午,其在濱醫附院工地準備開車離開工地時,王某某過來抓住其衣領打了其頭部一拳,并將其從車上拉下來打其頭部,其也抓住王某某衣領廝打起來。其滑倒后,王某某騎在其身上咬住其左手無名指,一只手抓住其衣領另一只手拿石頭打其頭部四五下,其頭部和無名指都流血了,后被同事高某拉開了。
2、證人證言
(1)張某(濱醫西門工地項目經理)證言,當日上午其看到立體車庫工地西側有人打架,走近看到是打架的一方有工地監理小邢(邢某乙),小邢頭上、臉上都有血,其讓高某某陪小邢去包扎,然后打110報警了。
(2)高某某(邢某乙同事)證言,當日11時10分許,他聽到樓下有吵架的聲音,他在窗戶上看到邢某乙和一個小伙子打起來了,那人騎在邢某乙身上,手里拿著一個東西打邢某乙頭部,他過去拉架,還有過路的人過來拉架,后陪著邢某乙去看病了。
(3)胡某(濱醫西門保安)證言,當日中午其值班時,看到立體車庫西邊有個男子騎在邢某乙身上,咬了小邢左手手指,從地上拿了水泥塊打了小邢頭部兩下,隨后被工地上姓高的監理拉開了。
(4)孫某(王某妹夫)證言,他送王某及王某的女兒去濱醫附院看病,王某在濱醫西門處等候,他到對面開車回來發現王某用手捂著眼,對方一個小伙子滿臉是血。
(5)邢某甲(邢某乙父親)證言,其在2012年購買王某某的瓷磚有質量問題,與王某某協商不成起訴了,王某某曾經給其兒子邢某乙打電話威脅。事發當日12時許,其接到兒子同事的電話,說其兒子邢某乙被王某某打傷了。
2、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
3、辨認筆錄及照片,載明被害人邢某乙及證人邢某甲對被告人王某予以指認。
4、鑒定意見
(1)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公(濱城)鑒(傷檢1)字(2015)088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認定被害人邢某乙左手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公(濱城)鑒(傷檢1)字(2015)14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認定被害人邢某乙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5、歸案情況說明,載明被告人王某的到案情況。
6、被告人王某供述,其當日上午帶女兒到濱醫看病,中午11時左右,在濱醫西門處碰見邢某甲的兒子邢某乙對其辱罵,其過去抓邢某乙頭發沒抓住,邢某乙打其時其趁機咬住了邢某乙的手指,后將邢某乙弄倒在地,用落地灰碴子打了邢某乙頭部兩下,后被人拉開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持械傷害他人,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李艷霞
人民陪審員 王萬峰
人民陪審員 呂榮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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