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刑初字第331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濱刑初字第331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務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審。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濱區檢公刑訴(2015)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何玫莉、王楠,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伙同高某(已判決)、陳某、紅某、張某(三人均另案處理)預謀盜竊原油。同年5月27日凌晨,上述人員駕駛改裝廂貨車至濱州市濱城區三河湖辦事處中國石化東臨老線19#+800米一卡子處,盜竊原油2.92噸(含水0.05%),價值16988.6元。當日10時許,上述人員將原油運至利津縣集賢鄉至陳莊鎮交界處后,將原油倒至王某的油罐車上,后在銷贓途中被查獲。案發后,被盜原油已扣押并發還被害單位。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田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伙同他人盜竊原油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高某的供述,證人王某、呂某、劉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發還清單及照片、稱量筆錄、過磅單、含水化驗報告單、原油價格說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盜竊原油,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田某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盜物品已追回并發還被害單位,且被告人對其可能判處的罰金提供財產保障,對其酌情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請求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員 李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孟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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