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濱刑初字第304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9-2)
(2015)濱刑初字第304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無固定職業。因涉嫌犯招搖撞騙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3月5日被監視居住。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濱區檢公刑訴(2015)3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招搖撞騙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姝,被告人韓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0年夏天,被告人韓某化名韓震,冒充濱州市交通局稽查大隊隊長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張某乙的信任后,以單位需要送禮為由,騙取張某乙軍工酒45公斤。
2、2013年4月份,被告人韓某謊稱自己是濱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張某甲,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后,以單位發福利需協調關系為由,騙取李某乙現金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某乙、李某乙的陳述,證人張某甲、李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被告人韓某于2013年4月28日被抓獲歸案,后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2015年3月25日,其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事實。
本案審理期間,被害人張某乙與被告人韓某就45公斤軍工酒的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并已履行。被告人韓某向本院交納退賠款5000元,賠償被害人李某乙經濟損失。
被告人韓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韓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酌情可從重處罰。被告人韓某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請求對被告人韓某在拘役四至六個月幅度內量刑的建議偏輕,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賠款5000元發還被害人李某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員 李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王中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