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單刑初字第222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單刑初字第222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于山東省單縣,漢族,文盲,個體工商戶,住單縣***服飾有限公司院內(nèi)。2014年12月11日因毆打他人被單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15年3月24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M?月14日被單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月1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害人馬某某原系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營的“單縣***服飾有限公司”的員工,因嫌工資低而辭職。被告人王某某懷疑其他員工的離開是受馬某某的唆使,二人因此產(chǎn)生矛盾。2015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電話約馬某某到“***服裝廠”。二人見面后發(fā)生爭吵,被告人王某某抓住馬某某的頭發(fā)把其摔倒在地,并用腳跺其腰部,致馬某某左側(cè)第四腰椎橫突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馬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馬某某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某、馬某甲、馬某乙、陳某某證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委托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單縣公安局北關(guān)派出所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損害被害人身體健康,并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考慮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村鎮(zhèn)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孟 荔
人民陪審員 石翠英
人民陪審員 劉 巖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高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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