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刑初字第153號
——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鄄刑初字第15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鄄城縣。因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取保候審。
鄄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鄄檢公刑訴(2015)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鄄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繼根、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秋季,被告人李某某在鄄城縣濰坊北路白云塑業院內西北角處非法撒種罌粟苗570棵。
2015年4月2日,在公安機關查處后,被告人李某某將所種罌粟苗拔除。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現場勘查筆錄、證人張桂梅的證言、書證戶籍證明書、發破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規定,非法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570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將所種罌粟苗拔除,且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范 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徐龍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