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141號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成刑初字第141號
公訴機關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因涉嫌貪污罪,于2015年6月25日經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成武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于成武縣。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公訴刑訴(2015)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安二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某在擔任成武縣張樓鎮民政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辦理虛假病退軍人檔案的方式,騙取病退軍人撫恤金人民幣(下同)14100元,用于個人及家庭消費。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趙某至本院反貪局投案。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趙某退回贓款141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
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曾于1987年11月7日,應征入伍,1990年11月退伍)在其任成武縣張樓鎮民政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辦理虛假病退軍人檔案的方式,騙取病退軍人撫恤金,分別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領取2700元、3450元、3885元、4065元,共計14100元,用于個人及家庭消費。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趙某至成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投案。同年8月13日,趙某退回贓款14100元,由成武縣人民檢察院裝備科扣押,上繳成武縣財政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并經當庭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趙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出生于1969年11月4日,犯罪時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
(2)張樓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一份,證實趙某系張樓鎮政府的工作人員,1987年10月參加工作,2007年至今任張樓鎮民政主任。
(3)破案經過,證實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趙某到成武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投案,主動交代自己騙取××回鄉退伍軍人優撫資金的犯罪問題。同年6月24日對趙某涉嫌貪污進行初查、立案,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后經查實被告人貪污數額共計14100元,該案遂告破。
(4)民政部關于××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民政廳、菏澤市民政局轉發相關文件的通知、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回鄉退伍軍人身份認定工作的通知等,證實申請享受××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農村戶籍和無工作單位城鎮戶籍的退伍軍人;﹤2﹥有××例或服役期間在軍以上單位指定醫院就醫的相關醫療結論;﹤3﹥《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印件需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或退伍證原件有××回鄉相關內容的記載;﹤4﹥因服役期間所患××,導致部分勞動能力損失,明顯影響本人生產生活。
(5)趙某××回鄉退伍軍人檔案,證實被告人趙某于1987年11月7日在成武縣應征入伍,1990年11月退伍,曾在部隊期間腰脊勞損、膝關節炎住濟南88醫院,2008年3月23日經菏澤市榮軍醫院診斷復查,上報了山東省××回鄉退伍軍人登記審批表等。
(6)領取優撫款的記賬憑證、被告人趙某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趙某領取優撫補貼:2011年領取2700元;2012年領取3450元;2013年領取3885元;2014年領取4065元,共計14100元。
(7)扣押財物清單、移送扣押財物清單、成武縣非稅收入專用現金繳款單,證實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趙某退回贓款14100元,由成武縣人民檢察院裝備科扣押,上繳縣財政。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他在張樓鎮政府民政辦公室任會計,每年的病退軍人撫恤金發放賬目都是他做的。趙某從2011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領取了病退軍人撫恤金。趙某是他民政辦的主任,不符合領取條件,因為只有××退軍人,才能領取這部分錢。趙某領取病退軍人撫恤金有賬目記錄。2011年度每個月是220元,加上補的上一年最后三個月的60元,趙某領取了2700元;2012年領取3450元;2013年領取3885元;2014年領取了4065元,這幾年趙某一共領取病退軍人撫恤金14100元。2011年和2012年前兩季度都是發的現金,領款人的簽名都是他代簽的,以后的優撫款都是直接打到優撫對象的銀行卡里了。
(2)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他在張樓鎮政府任副鎮長,分管民政、財稅方面的工作。他不知道趙某為自己辦理因病還鄉領取退伍軍人撫恤金的事,趙某沒給他匯報過此事。
(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她在張樓鎮政府任副書記,分管信訪、農業、政法、民政工作。她不知道趙某為自己辦理因病還鄉領取退伍軍人撫恤金的事,趙某沒給她匯報過此事。
3、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證實他是來投案自首的,他不應該領取退伍軍人因病還鄉生活補貼。1987年10月份,他入伍參軍,1991年退伍,1993年在茍村鎮政府參加工作,2007年至今任張樓鎮政府民政辦主任。領取病退軍人補貼的條件是:在部隊服役時受傷或者有××的軍人,達不到傷殘標準的,在退伍還鄉之后,凡是沒有安排工作或沒有工作的,到鄉鎮民政領取病退軍人補貼,這是國家的一項優撫政策。申辦程序是:凡是想辦理病退軍人補貼的對象,先到縣民政優撫股領取一張申請表,然后帶著退伍證等相關資料到鄉鎮民政辦初審,初查符合條件的,蓋上鎮民政辦的公章,再到縣民政局優撫股辦理相關手續,最后由縣民政局優撫股上報到市民政局審批。他在部隊當倉管員時腰部受過傷,在他的軍人檔案里可能有記錄,但是他有工作,是國家工作人員,有工資,不符合領取病退軍人補貼的條件。2008年他聽說有這個政策,自己又是民政辦主任,就按辦理程序準備了相關資料報批。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別領取了2700元、3450元、3885元、4065元,共計14100元。2011年和2012年前兩個季度,是發放的現金,他在民政辦會計王某那里領取的。2012年下半年以后,撫恤金都是打到了他的信用社銀行卡上。這些錢讓他平時零花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不符合領取病退軍人補貼的條件下,騙取國家撫恤金14100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其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趙某退回的違法所得14100元,應予沒收,上繳國庫。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趙某退回違法所得14100元,予以沒收,由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田曉芳
審 判 員 劉 文
人民陪審員 陳雪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呂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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