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鄆刑初字第210號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2015-10-25)
(2015)鄆刑初字第210號
公訴機關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鄆城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會計核算管理中心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3月20日經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鄆檢公刑訴(2015)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玩忽職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以來,國家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通過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居民提供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2012年年底以來,被告人丁某在擔任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主任期間,對鄉鎮衛生院使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負有監管職責,但其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鄆城縣張魯集鄉衛生院自2013年至2014年共挪用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369976.91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丁某戶籍證明、任職文件、會計憑證、破案經過等相關書證,證人陸某、侯某、何某甲等人證言,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丁某對會計核算中心負責對各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進行記賬,具有監管審核職責,其作為核算中心主任沒有履行監管職責,致使衛生院擠占專項補助資金的事實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國家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包括建立居民××檔案、××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通過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居民提供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2012年年底以來,被告人丁某在擔任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主任和“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對鄉鎮衛生院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負有監管審核職責,但其工作上嚴重不負責任,未按國家規定對補助資金設立專賬管理,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將衛生院職工工資、水電費開支等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外的支出列為專項補助資金的支出,放任鄆城縣張魯集鄉衛生院自2013年至2014年共擠占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369976.91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法庭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丁某戶籍證明書。證實被告人丁某出生于1971年2月5日,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立案決定書。證實鄆城縣人民檢院于2015年3月20日對丁某涉嫌犯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3、破案經過。鄆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局經偵查發現鄆城縣張魯集衛生院存在挪用、擠占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用于衛生院日常經營的情況,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對該專項資金日常使用具有監管職責。檢察院進行初查時,丁某對上述事實如實進行了供述。決定立案后,電話傳喚丁某,其自行到案,對其玩忽職守的事實予以供認。
4、鄆衛字(2011)109號文件、鄆人社任(2013)49號任免通知。證實丁某于2011年11月28日被任命為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主任。
5、更換印鑒申請書。證實2012年12月30日,鄆城縣衛生局的賬戶更換個人名章,由葛某更換為丁某。
6、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文件。證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通過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免費為全體居民提供,經費標準按單位服務綜合成本核定,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
7、財政部財社(2010)311號《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證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準,將補助資金用于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
8、《鄆城縣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分解與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鄆城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鄆城縣“公共衛生服務惠萬家工程”實施方案》、《鄆城縣衛生局、鄆城縣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工作的意見﹥》、《2012年度全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等文件。證實為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有效實施,加強資金管理、使用,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分解和資金管理使用作出詳細規定,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支出。要嚴格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支管理,健全財物管理,準確進行財物核算,提供資金使用效益。縣衛生局要加強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的日常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工作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流失的,一經發現,將暫緩該單位項目補助資金的后續撥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9、鄆城縣張魯集鄉衛生院記賬憑證及收支情況說明。證實自2012年至2014年,鄆城縣衛生局向鄆城縣張魯集鄉衛生院撥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3044857元,該院將專項資金混同其他資金共同使用,其中2013年至2014年共有369976.91元專項資金用于職工工資、水電費等其他開支。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鄆城縣衛生局局長)證言。證實鄆城縣衛生局自2011年開始每一季度對鄉鎮衛生院進行考核,但對專項補助資金沒有進行監管。有些營運狀況不好的醫院存在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情況,其安排衛生局結算中心要對這部分賬目嚴格把關,不符合規定的支出不能下賬到公共衛生資金科目中,具體的資金使用情況,丁某沒有向其匯報。
2、證人王某(鄆城縣衛生局副局長)證言。證實鄆城縣衛生局會計結算中心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衛生局下屬衛生院的賬目開支,并監督衛生院各項資金的使用。2013年來,丁某任衛生局成立的“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工作職責是負責項目資金成本測算、使用監管、數據收集與統計上報。
3、證人陸某(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證言。證實會計核算中心對專項資金沒有建立專賬管理,而是與各衛生院日常業務一個賬戶、一個賬簿、一個銀行存款戶,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收支作為衛生院賬戶上的一個科目出現,只要衛生院賬戶上有余額,不管是公共衛生項目的資金還是衛生院的其他收入,丁某都同意支付。其向丁某匯報過衛生院擠占公共衛生補助資金的情況,他沒有提出過要求。
4、證人郭某(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證言。證實2012年年底后丁某負責會計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他未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提出明確的要求。衛生院的報賬員報賬時說他們的院長同意用公共衛生專項資金支付衛生院的日常支出,其就對擠占行為沒進行阻止。
5、證人何某乙(鄆城縣張魯集衛生院院長)證言。證實丁某任職后沒有執行相關專款專用、建立專賬管理的規定,放任張魯集鄉衛生院擠占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的事實。
6、證人何某甲(鄆城縣張魯集衛生院報賬員)證言。證實丁某知道張魯集鄉衛生院以職工工資、水電費支出等擠占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的情況,而依舊不負責任放任不管,張魯集鄉衛生院自2013年至2014年度共擠占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369976.91元。
7、證人葛某證言。證實丁某于2013年兼任“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具有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金成本測算、使用監管、數據收集與統計上報的職責。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丁某供認其知道項目資金專賬管理和專款專用的規定,但沒有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執行;結算中心工作人員給其匯報有的鄉鎮衛生院擠占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但其沒有處理;2013年年底上級來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擠占現象,扣了很多分,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也沒有采取整改措施。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違反了惠民、利民的國家政策,使轄區部分居民沒有受到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福彪
審 判 員 田秀芳
人民陪審員 喬慶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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