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鄆刑初字第318號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2015-11-9)
(2015)鄆刑初字第318號
公訴機關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農民。因涉嫌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監視居住,2015年10月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鄆檢公刑訴(201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于露、書記員馬圓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龔某經人介紹認識孫某并幫助孫某將戶籍年齡改小十歲,后經侯某(另案處理)制造假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等相關證件將孫某戶口遷入鄆城縣并將其年齡改小十歲。被告人龔某根據孫某要求,比照鄆城縣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書設計假的戶籍證明書,并通過侯某幫助,將“與孫某××系同一人,在本轄區內無犯罪記錄。”添加入證明事項一欄,且加蓋了假的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后龔某將該假戶籍證明書交予孫某。期間,被告人龔某以快速辦理身份證為由向孫某索要人民幣2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等相關書證,證人張某、侯某等人證言,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文書檢驗鑒定意見書等相關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龔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龔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某經人介紹認識孫某并答應幫其將戶籍年齡改小十歲,以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龔某通過侯某制作了改小十歲的假證件將孫某的戶口遷入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后與侯某制作了蓋有“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假戶籍證明交給了孫某。期間,被告人龔某以快速辦理身份證為由向孫某索要人民幣2000元。案發后,孫某在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的戶籍已予注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常住人員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龔某出生于1984年3月20日,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因龔某伙同他人非法偽造、買賣戶口遷移證等,鄆城縣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8日決定立案偵查。
3、鄆城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出具的查獲經過。證明2014年11月,龔某、萬某在與他人進行戶口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的事實。
4、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相關訴訟材料。證明侯某被抓獲時從其車內搜出“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戶口專用章”一枚,從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戶籍科調取孫某申請書及其準予遷入證明存根(第一聯)、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礦區人口遷入呈批表的事實。
5、魯準字17164251號準予遷入證明存根(第一聯)、邵陽市公安局北塔區分局出具的孫某戶籍證明。均證明孫某身份證號碼為××。
6、菏澤市公安局戶政管理處出具的戶口準遷證鑒定證明兩份,證明送檢的魯準字17164251號(第三聯)孫某(出生時間1996年4月25日)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為假證,送檢的湘遷字第00492782號孫某(出生時間1996年4月25日)戶口遷移證為假證。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萬某證言。證明其與內弟龔某因經濟比較緊張,共謀搞些戶口賣錢,其在網上發布了信息,龔某負責賣戶口的具體事項。
2、證人張某證言。證明其在QQ群里發布辦理戶口的廣告以掙些中介費,在接到孫某欲將年齡改小十歲的電話后,其將這一信息告訴了龔某,龔某答應能夠辦理,要求六七萬元,其將孫某介紹給龔某,三人并在鄆城見了面,當時還有一侯姓男子在場,后聽說年齡已改完并已落戶,還辦理了臨時身份證。
3、證人侯某證言。證明2015年5月的一天,龔某讓其幫他將湖南人孫某的戶口遷入鄆城并將年齡改小十歲,許諾給其五六千元的好處費,其認可后,幫他在鄆城縣公安局戶籍科辦理了準遷證,準遷證和從湖南省邵陽市公安局發回的戶口遷移證中孫某的出生時間均是1986年4月,為將孫某的出生時間改小十歲,其通過孟姓婦女偽造了準遷證(第三聯)、邵陽市公安局戶口遷移證等證明文件,將孫某的出生時間均改為1996年4月,其以上述偽造的文件在鄆城縣張營派出所為孫某辦理了落戶,后應龔某的要求,又偽造了孫某戶籍證明,加蓋了自行刻制的“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4、證人孫某證言。證明其通過QQ群聯系了一張姓男子,他說能幫其將戶口年齡改小十歲,要六七萬元的費用,其就從湖南老家趕到鄆城和張姓男子、龔姓男子見面,他們讓其把戶口遷至鄆城,承諾一個月辦好,其同意他們辦理。龔姓男子帶其到派出所照了身份證照片,并給其一份戶籍證明,因其要求身份證要快速辦理,按龔的要求,先給他了2000元。
5、證人何某證言。證明其和兒子孫某一塊來鄆城辦理更改年齡的事宜,證明內容與孫某證言一致。
6、證人梁某證言。證明其系鄆城縣公安局戶籍科工作人員,其親戚侯某打電話讓其為孫某辦理臨時身份證,其查詢菏澤戶籍信息系統后,發現有孫某的戶籍信息,就辦理了一張孫某的臨時身份證,交給說是侯某讓來拿的那人了。
7、證人藺某證言。證明2014年6月,其在代理戶籍員工作期間,按一男子拿來的相關材料為他辦理了落戶手續,后發現他提供的遷移證在手感和字體上有異常,就讓縣局戶籍科核實,并就采集的信息在網上做退回處理。
8、證人陳某證言。證明因藺某說孫某的戶口有問題,身份證信息差錯,其就在網上將孫某的身份證制證信息退回張營派出所的事實。
9、證人李某證言。證明藺某拿著孫某的遷移證讓其審查,其認為是假的,就讓藺某在網上進一步核查,現該戶口已注銷。
10、證人郭某證言。證明藺某發現孫某的遷移證有異常并讓縣公安局戶籍科進行核查和孫某的信息已做退回處理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龔某對其為牟取利益,幫助孫某將戶口遷入鄆城并幫其改小十歲,為變更年齡,侯某使用偽造的文件落戶,在孫某催促辦理身份證時,其和侯某偽造孫某戶籍證明,后以快速辦理身份證為由向孫某要款2000元的事實予以供認。
(四)鑒定意見
1、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菏公物鑒(文)字(2014)第060051號文書檢驗意見書,證明在侯某車內搜查發現的“鄆城縣公安局張營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印章一枚系假章。
2、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菏公物鑒(文)字(2014)第060066號文書檢驗鑒定意見書,證明在孫某住處搜出的2014年7月1日孫某戶籍證明書系假證件。
(五)視聽資料
1、梁某手機信息照片一張。證明為孫某辦理出生時間為1996年04月25日臨時身份證的事實。
鄆城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被告人龔某無犯罪前科,其所在鄉鎮、行政村社區矯正組織健全,具有監管能力,愿意對其監督改造。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方式為請托人變更出生時間,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其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予懲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龔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其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龔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龔某的非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福彪
審 判 員 王慧君
人民陪審員 肖善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郭 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