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鄆刑初字第211號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2015-10-25)
(2015)鄆刑初字第211號
公訴機關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鄆城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藥政科科長。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3月17日經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鄆檢公刑訴(2015)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犯玩忽職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以來,國家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通過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居民提供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使用由鄆城縣衛生局負責監督管理。被告人葛某在擔任鄆城縣衛生局規劃財務科科長期間,工作上嚴重不負責任,未按國家規定要求各鄉鎮衛生院對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設立專賬管理,放任衛生院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致使鄆城縣潘渡鎮衛生院、張魯集鄉衛生院、唐廟鄉衛生院挪用補助資金2676648.57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葛某戶籍證明、任職文件、會計憑證、破案經過等相關書證,證人陸某、侯某、何某甲等人證言,被告人葛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葛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葛某辯稱其向鄉鎮衛生院院長、會計、項目辦主任多次講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規定,配合財政部門到鄉鎮衛生院進行過日常檢查,發現潘渡、張魯集、唐廟三衛生院擠占專項補助資金的問題。因專項補助資金的支付不歸其科室管理,其只提出了改正要求,盡到了一定的管理職責。
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30日以來,被告人葛某擔任鄆城縣衛生局計劃財務科(后變更為規劃財務科)科長。2009年以來,國家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包括建立居民××檔案、××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通過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居民提供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過程中,被告人葛某負責向鄆城縣各鄉鎮衛生院撥付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兼任了鄆城縣衛生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其工作上嚴重不負責任,未按國家規定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進行日常監管,對發現的挪用、擠占項目補助資金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糾正,也未采取相關的措施,致使鄆城縣潘渡鎮衛生院、張魯集鄉衛生院、唐廟鄉衛生院挪用專項補助資金2676648.57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法庭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葛某戶籍證明書。證實被告人葛某出生于1964年10月23日,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立案決定書。證實鄆城縣人民檢院于2015年3月17日對葛某涉嫌犯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3、破案經過。證實鄆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局經偵查發現鄆城縣潘渡衛生院、張魯集衛生院、唐廟衛生院存在挪用、擠占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用于衛生院日常經營的情況,鄆城縣衛生局規劃財務科對該專項資金具有監管職責。檢察院進行初查時,葛某對上述事實如實進行了供述。決定立案后,電話傳喚葛某,其自行到案,對其玩忽職守的事實予以供認。
4、鄆城縣人事局函及鄆城縣衛生局人事科出具的證明。證實鄆城縣人事局于2002年10月30日任命葛某為鄆城縣衛生局計劃財務科科長。計劃財務科后變更為規劃財務科,科室職能未變。
5、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文件。證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通過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免費為全體居民提供,經費標準按單位服務綜合成本核定,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
6、財政部財社(2010)311號《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證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準,將補助資金用于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7、《鄆城縣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分解與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鄆城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鄆城縣“公共衛生服務惠萬家工程”實施方案》、《鄆城縣衛生局、鄆城縣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工作的意見﹥》、《2012年度全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等文件。證實為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有效實施,加強資金管理、使用,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分解和資金管理使用作出詳細規定,補助資金要?顚S,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支出。要嚴格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支管理,健全財物管理,準確進行財物核算,提供資金使用效益。縣衛生局要加強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的日常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鶎俞t療衛生機構或工作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流失的,一經發現,將暫緩該單位項目補助資金的后續撥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8、鄆城縣唐廟鄉衛生院記賬憑證。證實自2010年8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鄆城縣衛生局向鄆城縣唐廟鄉衛生院撥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4135422元,該院將專項資金混同其他資金共同使用,其中743583.57元專項資金用于職工工資、水電費等其他開支。
9、鄆城縣張魯集鄉衛生院記賬憑證。證實自2009年至2014年,鄆城縣衛生局向鄆城縣張魯集鄉衛生院撥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3656371元,該院將專項資金混同其他資金共同使用,其中1299651元專項資金用于職工工資、水電費等其他開支。
10、鄆城縣潘渡鎮衛生院記賬憑證。證實自2010年至2014年,鄆城縣衛生局向鄆城縣潘渡鎮衛生院撥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4613735元,該院將專項資金混同其他資金共同使用,其中633413.84元專項資金用于衛生院日常經營支出。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鄆城縣衛生局局長)證言。證實鄆城縣衛生局自2011年開始每一季度對鄉鎮衛生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進行考核,但對專項補助資金沒有進行監管。有些營運狀況不好的醫院存在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情況,但未做出處罰。
2、證人王某(鄆城縣衛生局副局長)證言。證實鄆城縣衛生局規劃財務科負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2013年來,葛某任衛生局成立的“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工作職責是負責項目資金成本測算、使用監管、數據收集與統計上報。
3、證人陸某(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證言。證實衛生院的賬目中沒有對專項資金建立專賬管理,只是實行了分科目核算,前些年對于未用于公共衛生的支出計入了該項目支出,后來對于不屬公共衛生項目的支出未在公共衛生科目列支出,但只要衛生院賬戶上有余額,不管是公共衛生項目的資金還是衛生院的其他收入,都進行了支付。衛生院擠占公共衛生補助資金的情況葛某、丁某都是明知的。
4、證人郭某甲(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證言。證實2012年年底前葛某負責會計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他未提出過不得讓衛生院挪用、擠占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用于日常開支的要求,丁某負責核算中心后也未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提出明確的要求,衛生院的報賬員報賬時說他們的院長同意用公共衛生專項資金支付衛生院的日常支出,其就對擠占行為沒進行阻止。
5、證人劉某(鄆城縣潘渡鎮衛生院院長)證言。證實潘渡鎮衛生院因經營狀況不好,經其同意,用公共衛生專項資金支付醫院的其他費用,沒有執行國家對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顚S玫囊幎。
6、證人周某(潘渡鎮衛生院會計)證言。證實規劃財務科只是對其醫院使用補助資金中不合理的開支提醒一下,并沒有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通知及要求,導致其衛生院挪用、擠占專項資金633413.84元,用于支付醫院的員工工資、水電費、辦公費、印刷費、購買電腦等項目支出。
7、證人何某乙(鄆城縣張魯集衛生院院長)證言。證實葛某等沒有執行相關專款專用、建賬管理的規定,放任張魯集鄉衛生院擠占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共1299651.16元。
8、證人何某甲(鄆城縣張魯集衛生院報賬員)證言。證實葛某等人明知張魯集鄉衛生院存在挪用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的情況,而依舊不負責任放任不管,張魯集鄉衛生院多年擠占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
9、證人郭某乙(鄆城縣唐廟鄉衛生院院長)證言。證實縣衛生局規劃財務科沒有單獨對其醫院使用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情況進行過檢查,葛某也沒有提出過任何要求和整改意見。
10、證人郭某丙(鄆城縣唐廟鄉衛生院報賬員)證言。證實該衛生院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和衛生院的其他資金都在一個賬簿上管理,基本公共衛生補助資金只作為大賬的一個科目來管理,沒有建立專賬管理,衛生院的日常辦公經費不充足時,即支出了基本公共衛生補助資金。經核算賬目,2010年至2014年度鄆城縣衛生局限共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743583.57元,用于衛生院的進藥、員工工資和日常辦公經費等項目的開支。
11、證人丁某(鄆城縣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主任)證言。證實其自2012年底接管衛生局會計結算中心的工作,管理衛生局下屬21個衛生院、1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經濟收入和賬目開支,并監督衛生院各項資金的使用,這項工作以前由葛某負責。衛生局對基本公共衛生項目資金沒有進行專賬管理,而是與各衛生院日常業務一個賬戶、一個賬簿、一個銀行存款戶,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收支作為衛生院賬戶上的一個科目出現,其是延續以前的老做法。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葛某對其任職的規劃財務科、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具有監督管理本縣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職責,其未能執行?顚S玫囊幎ǎ瑢ε灿谩D占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的衛生院未按規定進行處理,以致潘渡衛生院、唐廟衛生院、張魯集衛生院共擠占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2676648.57元的事實予以供認。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違反了惠民、利民的國家政策,使轄區部分居民沒有受到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提出“其向鄉鎮衛生院院長、會計多次講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顚S玫氖褂靡幎,發現擠占專項補助資金的問題后,即提出改正要求,盡到了一定的管理職責”的辯護意見,經查,專項資金被挪用發生在多家衛生院,次數多,時間長,數額大,被告人葛某沒有及時制止和糾正,也沒有暫緩后續的撥付,屬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符合玩忽職守犯罪的客觀要件。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福彪
審 判 員 王紅艷
人民陪審員 喬慶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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