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131號
——山東省定陶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定刑初字第131號
公訴機關定陶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定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定陶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孟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定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定陶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定陶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公刑訴(2015)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陶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康泓、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經(jīng)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定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在定陶縣孟海鎮(zhèn)孟海村佳和超市對面路南門市房開設游戲廳,在該游戲廳內(nèi)擺放“打魚”機、“排山倒海”機、“老虎”機等電子游戲機供人使用,經(jīng)定陶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有26臺電子游戲機均具有熒屏計分、退分等賭博功能。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打魚”機“排山倒海”機“老虎”機等設備;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定陶縣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收據(jù)、現(xiàn)場照片等;證人鄧某乙、孟某乙證言;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供述等證據(jù)在卷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在其經(jīng)營的游戲廳內(nèi)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供人賭博,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共同出資,被告人鄧某甲聯(lián)系購買賭博設備,在被告人孟某甲退出經(jīng)營后仍繼續(xù)經(jīng)營,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大;被告人孟某甲負責聯(lián)系經(jīng)營場所、安裝監(jiān)控、用電等,并且在經(jīng)營一段時間后退出經(jīng)營,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系坦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被告人鄧某甲、孟某甲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
被告人孟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
(二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扣押在定陶縣公安局的電子游戲機26臺等物質一宗,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景安
審 判 員 劉敏峰
人民陪審員 董連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牛海賓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