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刑初字第144號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巨刑初字第14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平某甲,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巨野縣看守所。
辯護人田曉峰,山東百士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以巨檢公刑訴(2015)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盛開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平某甲及其辯護人田曉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平某甲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巨野縣趙樓至龍堌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公里﹢300米處太平鎮某某村西街時,將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張某甲撞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平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孔某甲、孔某乙等人證言;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5、鑒定意見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車輛碰撞痕跡檢驗報告;6、書證戶籍證明、破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等;7、被告人平某甲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平某甲對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平某甲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處罰;認罪態度較好,同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平某甲于2015年1月15日21時30分許,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巨野縣趙樓至龍堌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公里﹢300米處太平鎮某某村西街時,將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張某甲撞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平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張某乙、張某丙與被告人平某甲及其法代理人平某乙達成賠償協議,因被告人平某甲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由被告人平某甲及其父平某乙共同賠償上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二十萬元,已支付十七萬元,下剩三萬元于2016年9月16日前付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孔某丙(肇事摩托車所有人)的民事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被告人平某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孔某甲證言,證明2015年1月15日下午,駕駛其父親孔某丙的二輪摩托車從家出來,與平某甲、孔某乙、夏某甲、夏某乙等人去太平鎮舜行購物廣場歌吧唱歌、喝啤酒,因都沒有錢了,20時許,平某甲駕駛該摩托車帶著我回家拿銀行卡,回來時沿巨野縣趙樓至龍堌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公里﹢300米處(太平鎮西街),平某甲駕駛摩托車將由東向西橫過公路的一名老頭撞到,用平某甲的手機撥打了急救電話,急救車到后,和孔某乙跟救護車去巨野縣人民醫院,平某甲、夏某甲等人在事故現場。
(2)證人孔某丙證言,2015年1月15日23時許,正在家,夏某甲和夏某乙推來我的二輪摩托車,說平某甲駕駛我的二輪摩托車在太平鎮西街撞倒一名老頭,我是摩托車主,摩托車沒投保交強險。
(3)證人平某乙證言,2015年1月15日21時30分,其兒子平某甲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太平鎮西街將一名老頭撞死,平某甲受傷出院后,知道公安機關多次對其傳喚,因害怕拘留,平某甲去了鄆城縣南趙樓鄉某某新村其姨家居住,4月初跟我去安徽省阜南縣安崗鎮收料,2015年5月6日在安崗鎮被公安人員抓獲。
(4)證人孔某乙證言,2015年1月15日晚上8時許,和平某甲、孔某甲等人從太平鎮舜行購物廣場歌吧出來準備去吃飯,因幾個人都沒錢了,與夏某甲、夏某乙去了太平鎮郵政儲蓄所,不知道平某甲、孔某甲去了哪里,過了一會,孔某甲打電話說在太平鎮西街撞人了,到現場后,見孔某甲家的摩托車倒在路上,摩托車北邊5米的地方躺著一老頭,孔某甲說平某甲駕駛摩托車帶著他沿趙樓至龍堌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時候,撞倒那個老頭,孔某甲撥打了急救電話。
(5)證人夏某甲、夏某乙證言,均證實2015年1月15日晚上8點多,和平某甲、孔某甲等人從太平鎮舜行購物廣場歌吧出來準備去吃飯,因都沒有錢,平某甲和孔某甲回家拿銀行卡,22時許,接到平某甲電話,說在太平街里撞倒人,到現場后看到一名老頭躺在地上,地上有血,孔某甲家的摩托車倒在地上,平某甲說他駕駛摩托車帶著孔某甲撞的,救護車來后,夏某甲、夏某乙將摩托車送到孔某甲家。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本案案發現場在巨野縣趙樓至龍堌公路2公里﹢300米處,現場有肇事車輛碰撞散落碎片及血跡。
3、鑒定意見
(1)巨野縣公安局(巨)公(法)鑒(尸)字(2015)第004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張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巨野縣公安局(巨)公(法)鑒(活)字(2015)34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平某甲之損傷符合交通事故損傷特點,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3)巨野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菏公(巨)鑒(痕)字(2015)0108號車輛碰撞痕跡檢驗報告,鑒定意見:2015年1月15日21時30分,在巨野縣趙樓至龍堌公路2公里﹢300米處發生的交通事故中,無牌照豪爵喜運二輪摩托車發生了碰撞。
4、巨野縣正大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2015第0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結論:證明無牌二輪摩托車燈光系統、安全設施不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5、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巨野大隊巨公交認字(2015)第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平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6、書證
(1)被告人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平某甲出生于1997年1月28日,犯罪時系未成年人。
(2)被害人身份信息,證明被害人張某甲,1949年4月1日出生。
(3)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明被告人平某甲因交通肇事案,于2015年2月11日網上追逃。
(4)破案經過,證明2015年1月15日21時30分,平某甲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巨野縣趙樓至龍堌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公里﹢300米處時,將步行的太平鎮某某村村民張某甲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平某甲受傷。2015年1月28日平某甲出院后外逃,該案立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將平某甲網上追逃,2015年5月6日在安徽省阜南縣曹集鎮信息旅館將平某甲抓獲。
(5)阜南縣公安局安崗派出所抓捕經過,證明2015年5月6日18時許,安崗派出所民警在阜南縣曹集鎮信息旅館將網上逃犯平某甲抓獲。
7、被告人平某甲對指控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供述其從巨野煤田醫院出院后,到鄆城縣南趙樓鄉某某新村其姨家居住,4月初跟其父親平某乙去了安徽省阜南縣安崗鎮,2015年5月6日在安崗鎮信息旅館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平某甲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辯稱對被告人應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平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其家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平某甲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汝景
審 判 員 卜慶發
人民陪審員 陳廣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姚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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