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刑二初字第53號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東刑二初字第5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東明縣。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東明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春生、杜潤生,山東興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剛林、霍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辯護人張春生、杜潤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8月25日雙方自愿達成賠償協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自愿撤回附帶民事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14時許,在東明縣長興集鄉某村其電動車維修部前,因其門前垃圾的掃除問題與組織打掃衛生的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某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用磚頭將劉某某嘴部砸傷。經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異議,辯稱是原告人劉某某先用腳踢車門導致自己倒地,并被一塊磚頭擱到腰部,楊某某隨手一扔才打到原告人嘴部,自己不是有意致傷原告人,并表示愿意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辯護人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楊某某用磚頭致傷被害人劉某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被害人的輕傷后果與被告人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害人眼部腫脹不排除是他人所為。3、證人李某某、王某某證言不足以證實被害人的傷情與被告人有關。4、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且被告人系殘疾人,量刑時應從輕處罰。5、被告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悔罪態度較好。綜上依法應對被告人宣判無罪,即便認定被告人有罪也應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或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14時許,在東明縣長興集鄉某村其電動車維修部門前,因門前垃圾的掃除問題與組織打掃衛生的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某發生爭執,后楊某某在維修部門前一輛流動送貨廂貨車上卸貨時,劉某某關貨車車門阻攔其卸貨,車門夾住楊某某腿部致使楊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楊某某用磚頭將劉某某嘴部砸傷。經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5年8月25日,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人楊某某近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劉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000元,被害人劉某某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自愿撤回對被告人楊某某的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被害人劉某某陳述
證實2015年3月20日下午一點左右,村支書劉某某和包村干部李某某、村長王某某組織人員打掃衛生,在楊某某電動車、摩托車維修門市部,劉某某為讓楊某某清理其門市部門口西側的一堆垃圾時,二人發生分歧。這時來了一輛給楊某某送貨的廂貨車停在楊某某的門口,楊某某準備卸貨時,劉某某阻攔楊某某卸貨,就去關小廂貨車的前門,車門把楊某某帶倒在地,楊某某就順手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砸在劉某某的左嘴上,嘴部流血了,左上部五顆牙齒松動。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某證言
證實2015年3月20日下午兩點左右,李某某和某村村支書劉某某、村長王某某組織人員打掃衛生,在楊某某的機動車修理門市部,看見門市部門口西側有一堆垃圾,劉某某便讓楊某某將垃圾清理掉,楊某某不弄,并且口氣非常硬。后來有個廂貨車來給楊某某送貨,劉某某阻止楊某某卸貨去關車門時,車門反彈將楊某某碰倒在地,楊某某就順手從地上拿了磚頭扔在了劉某某的嘴上,當時就流血了。
2、證人王某某證言
該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李某某證實內容基本一致,還證實,劉某某受傷后朝楊某某的臉上打了兩巴掌,楊某某拿磚頭準備朝劉某某的腿上砸時,被李某某、王某某奪走,后楊某某朝劉某某的腿上咬了一口。
3、證人楊某一證言
證實2015年3月20日下午兩點來鐘的時候,其兒子楊某某電話中稱被人打了,楊某一就騎自行車去了,在楊某某修車的地方,楊某一看到楊某某在地上坐著,臉上有血。楊某某稱,因為打掃垃圾,與劉某某發生矛盾,劉某某把楊某某弄倒了,楊某某就用磚頭砸了劉某某一下。楊某一攔住車不讓走,車內有個人捂著臉,臉上還有血,楊某一就打電話報警了,楊某某臉上的血,是劉某某臉上的血滴到了楊某某的臉上。
(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證實現場位于長興集鄉某村楊某某摩托車維修點及現場情況。
(四)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根據檢驗結合病歷記錄,分析認為符合鈍性物體致傷之特征,左上口唇的創口與左上口唇內側粘膜創口為貫通創,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2.4(c)條之規定,構成輕傷二級。
證實劉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五)書證
1、戶籍證明
楊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東明縣長興集鄉。證實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指揮中心接處警單記錄表及受案登記表
證實2015年3月20日14時28分,東明縣公安局接到號碼為15269050017撥打的110報警,稱在東明縣長興集鄉某村,村支書劉某某和楊某某因打掃衛生發生矛盾,楊某某用磚頭將劉某某嘴部砸傷。
3、破案經過
證實2015年3月20日14時28分許,匿名人員撥打110報警稱,當日14時許,東明縣長興集鄉某村村支書劉某某與楊某某因打掃衛生發生矛盾,后楊某某用磚頭把劉某某的嘴部砸傷,經鑒定,劉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2015年3月31日東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將被行政拘留的楊某某刑事拘留,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4、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證實楊某某因2015年3月20日14時許在東明縣長興集鄉某村與劉某某發生矛盾,用磚頭把劉某某的嘴部砸傷,被東明縣公安局于2015年3月23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佰元。拘留期限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2日。
(六)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與辯解
證實2015年3月20日下午兩點左右,村干部劉某某和王某某及鄉政府的一個包村干部來到楊某某的電動車維修部,劉某某讓楊某某清理維修部門口西側的垃圾,楊某某不清理,劉某某便說如果不清理垃圾就不讓楊某某干了。后楊某某在送貨的廂貨車上卸貨時,劉某某蹬了一下車門,車門夾住了楊某某的大腿,接著從車上掉下來了,躺在了地上。楊某某就從身子下面拿了塊紅色的半截磚頭,朝劉某某身上投,正好磚頭砸住了劉某某的左嘴上。當時劉某某的嘴就流血了。劉某某坐了一會,站起來朝楊某某嘴上打了一下,又用手摁住楊某某,朝楊某某頭上打了一下,王某某拉著劉某某,楊某某就朝劉某某的腿上咬了一口,后被王某某拉開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辯稱,自己倒地后,被磚頭擱住腰部,沒有目的隨手一扔,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經查,被告人在案發后的供述基本穩定,與證人證言均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用磚頭投向被害人,致其輕傷的犯罪事實,故對被告人的該意見不予采信。對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人李某某、王某某證言不足以證實被害人輕傷傷情與被告人有關,且被害人眼部腫脹不排除他人所致,被害人對案件的引發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受傷后于當天16時03分入院,入院記錄顯示被害人右側上眼瞼水腫、左側小腿皮膚可見擦傷、上唇貫通傷,被害人傷情均與證人證言及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案件的事實。被害人雖在工作中處理事務有不妥之處,但認定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缺乏依據。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案發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征得了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清堂
審 判 員 張 紅
人民陪審員 趙興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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