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刑二初字第82號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東刑二初字第8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山東省東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東明縣大屯鎮。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東明縣看守所。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惠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5日9時許,在東明縣大屯鎮某某村中心街附近,因收取新農村建設費用問題與王某一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頭打中王某一面部,致使王某一左側額突及鼻骨骨折。經鑒定,王某一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5日9時許,在東明縣大屯鎮某某村中心街附近,因收取新農村建設費用問題,被告人王某某與王某一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頭擊打王某一面部,致使王某一左側額突及鼻骨骨折。經鑒定,王某一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近親屬與被害人王某一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王某一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放棄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王某一陳述
證實2015年7月5日9點鐘,王某某讓王某一交新農村建設用的錢,王某一因沒錢想過一段時間再交,王某某就讓王某一去大隊部說,王某一不想去,便說了句:“趕快滾吧”。王某某聽聽見后就惱了,一拳打在王某一鼻子上,二人便廝打起來,接著又朝王某一面部打了一兩下,王某一鼻子出血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二證言
證實2015年7月5日早上王某二在家睡覺時聽見女兒在門口哭,起來后在門口看到王某某正用拳頭朝其父王某一臉上打,王某一嘴上和鼻子上都流血了。王某二見狀就與王某某廝打起來,被人拉開后王某二就報警了。
2、證人孫某某證言
證實2015年7月5日早上孫某某在村觀音廟前,看到王某一和王某某在吵架,過了一會孫某某回家時,看見王某一的鼻子流血了。
3、證人王某三證言
證實2015年7月5日上午9點左右,王某三在某某村后街家廟西邊看見王某某和王某一在吵架,因王某一罵王某某滾,二人就打起來了,王某一的兒子王某二也從家里出來和王某一打王某某,王某三就騎著電動車去大隊部叫王某四去了,回來后看見王某一的鼻子流血了。
4、證人王某五證言
證實2015年7月5日上午,王某五在十字路口東代銷店門口,看到王某某與王某一在吵架,王某一將王某某推倒,王某某站起來后,就被人拉走了。
(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證實現場位于東明縣大屯鎮某某村西北部,王某一受傷,鼻子和手有血跡。
(四)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證實根據傷者王某一傷情結合醫院病歷及CT示左側額突及鼻骨骨折,符合為鈍性物體作用致傷之特征,評定其損傷程度,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6.4(o)條之規定,構成輕傷二級。
(五)書證
1、戶籍證明
王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東明縣大屯鎮。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抓獲經過
證實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經東明縣公安局大屯派出所傳喚到案。
3、協議書
證實雙方已于2015年10月14日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王某一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放棄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
(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證實王某某負責收本村第8生產隊新農村建設房款,其中王某一沒有交齊房款。2015年7月5日早上8點多鐘,王某某去找王某一催交房款時,二人發生爭執并廝打,王某某記得朝王某一臉上打了一下,具體怎么打的記不清楚了。王某一的鼻子受傷了王某某的耳朵受傷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能自愿認罪,并已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可以適用非監禁刑。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紅
審 判 員 趙海玉
人民陪審員 王水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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