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膠刑初字第900號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膠刑初字第90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滿族,現住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6月2日因本案被山東省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F羈押于山東省膠州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膠檢公刑訴(2015)8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5月3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到山東省膠州市澳門路451號秀味亭韓國料理店,徒手卸下門把手后從門進入店內,用菜刀撬開收銀臺的抽屜,將放在抽屜內的現金人民幣2000余元盜走。2、2015年5月3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到山東省膠州市澳門路453號全羊菜館,徒手卸下門把手后從門進入店內,用菜刀撬開收銀臺的抽屜,將放在抽屜內的現金人民幣1400余元盜走。3、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11時許,被告人李某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瀘州路77號嘿小面飯店,趁他人不注意,將放在吧臺收銀機旁邊的現金人民幣500余元盜走。認為被告人李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五個月以上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松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朱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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