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667號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北刑初字第66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逄某,職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審,2013年6月20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監視居住,同年2013年12月20日被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0日被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市北檢公刑訴(2015)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逄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曉穎、代理檢察員李芳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逄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逄某在李家(另案處理)等人的宣傳下,加入麥拓電子(新西蘭)公司成為分銷商。后逄某租賃青島市大連路2號御苑山水5號樓1905戶作為辦公地點,對外宣傳以購買菲樂牌平板電腦,每季度按照購買金額50%返利為誘餌,發展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作為下線。后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以購買菲樂牌電腦為名繼續發展下線加入傳銷層級。截至2011年11月份,逄某共發展下線人員一百余人,金額共計450余萬元,獲利37萬余元。后被告人逄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或出示了以下證據:1、書證: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麥拓電子(新西蘭)有限公司網站資料、戶籍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曹某、陳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逄某供述;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逄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逄某系自首。
被告人逄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逄某加入麥拓電子(新西蘭)公司成為分銷商。后逄某在青島市對外宣傳購買菲樂牌平板電腦,每季度按照購買金額50%返利為誘餌,發展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作為下線。后崔仙夏、崔竹香等人以購買菲樂牌電腦為名繼續發展下線加入傳銷層級。截至2011年11月份,逄某共發展下線人員30余人,金額共計120余萬元。后被告人逄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逄某預交罰金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逄某主動投案。
2、發展下線明細、獎金分配明細證實,逄某等人發展下線及領取獎金的情況。
3、麥拓電子(新西蘭)有限公司網站資料證實,逄某等人發展成員的情況等。
4、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逄某的身份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曹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夏天,其通過崔仙夏知道麥拓公司既可以買電腦又可以盈利。后來,崔仙夏約其和邱明霞夫婦到市立醫院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當時有約200人吃飯,都是來打聽公司情況的。吃飯的很多客人都拿著平板電腦,崔仙夏說在公司購買電腦后,公司三個月內返還3000元,三個月后返還3000元,半年后再返還3000元。后來,其將6700元交給邱明霞,她去麥拓公司買了三臺電腦(邱明霞夫婦每人一臺,每臺電腦6700元),大約半個月后,其收到一臺電腦。后來,其丈夫位雙中和邱斐斐、尹德全也各自購買了一臺電腦。購買電腦三個月之后,邱明霞到公司拿到了每人的第一筆返還款3000元。后來到返還的時間再沒收到錢。其給公司負責人逄某打電話,她說保證少不了錢,再后來就推脫。再也沒有返還過錢。
2、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6月份前后,其與朋友孫強、老秦等人在喝酒的時候認識老逄,是一家新西蘭公司在青島的負責人。2010年7月份前后,其到老逄在大連路的公司了解情況,她介紹說交6萬元,送9臺平板電腦,每三個月返還3萬元市場開發費,返還四次共計12萬元。并且每發展一個人來交錢,就給獎勵,發展的人是第一代,發展的人再發展來的人是第二代,以此類推,從第一代到第五代都有一些提成。幾天后,其交給老逄6萬元,孫強和老秦是后來交的錢,他們算其的第一代,并且他們交錢后公司返還給其9000元。其和孫強、老秦約定每三個月返還的3萬元是各人自己的,發展人掙的錢平分。交錢之后大約半個月,其從公司拿到了9臺電腦。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份,其在山東路勞務市場內認識了陳建榮,她在勞務市場招工,說是新西蘭的麥拓公司,做電腦的。之后,陳建榮帶其到他們華陽路的辦事處,向其介紹公司的情況,投資分三個檔次,4000元、2萬元和6萬元。其想投2萬元的,陳建榮給其報了名,并墊付了2萬元。后來其交給陳建榮1萬元,幾天后收到3臺電腦。陳建榮向其要剩余的錢,其匯給她2600元,并讓她從返利里扣。到了返利的日子,陳建榮從1萬元返利中扣了7400元,并讓其拉其他人投資掙錢。
4、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0月27日,其朋友紀某帶其見她朋友陳建榮,陳建榮說她經營的麥拓公司有個項目,4000元買一臺平板電腦成為一級分銷商;2萬元買3臺平板電腦成為二級分銷商;6萬元買9臺平板電腦成為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2011年11月4日,其給陳建榮匯款6萬元,11月10日收到9臺電腦。2011年11月中旬,其發展了孫玲、張文濤、高仲琴,他們都投了4000元。
5、證人紀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0月中旬,陳某約其到她姐姐陳建榮處吃飯,陳建榮說麥拓公司投資買平板電腦可以返利,分4000元、2萬元和6萬元三種,投資6萬元每季度返還3萬元,每介紹一人購買電腦,可以獲得公司更多利潤。其投資6萬元購買麥拓公司的菲樂平板電腦,成為公司的三級分銷商。后來,其發展王玲玲、王某乙、胡某各投資6萬元,宋心潔投資2萬元,王某甲投資4萬元。其共收到2.8萬余元返利。
6、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5月份,其姐姐陳建榮的朋友向她講麥拓公司銷售電腦的活動,陳建榮就加入該活動,成為公司的三級分銷商。7月份,其讓陳建榮幫助投資2萬元購買3臺平板電腦。11月份,因電腦出現問題,陳建榮讓其聯系逄某維修。逄某解決電腦問題之后,向其介紹如果再投4萬元,可以成為公司的三級分銷商,分銷傭金更高。后其把3萬元現金和1萬元麥拓公司的返利存在麥拓公司會計崔竹香賬戶上。逄某介紹麥拓公司是新西蘭企業,4000元買一臺平板電腦成為一級分銷商,2萬元買三臺電腦成為二級分銷商,6萬元買9臺電腦成為三級分銷商。其介紹李某丁投資6萬元、周某投資6萬元、紀某投資6萬元、楊燕投資2萬元、李某甲投資2000元(其給他墊付2000元)、董某投資4000元、賀磊投資2萬元、陳吉平投資3萬元、于某投資4000元。
7、證人景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6、7月份,朋友陳建榮向其介紹麥拓公司的菲樂平板電腦,投資2萬元,半年可以返還4萬元,公司還可以送電腦。其交給她2萬元,陳建榮給了其3臺電腦,并讓其將產品推銷給其他人。后其以母親杜先琦的名義投資6萬元,介紹蔡某投資6萬元(其墊資4萬元)。后來,陳建榮向其介紹公司在青島的代理逄某。其投資獲利9000元。
8、證人邢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份,其表妹程某甲打電話說逄某有個好項目。其到臺東賓館見到逄某等人,逄某讓陳姓男子介紹,他說這個項目是平板電腦,買電腦有利。逄某給其一張表,上面寫了投資方案。程某甲借給其2萬元用于投資,其從程某甲處領了三臺電腦。之后,逄某幾次打電話讓其多找人投資。后來,逄某將其叫到她在黃臺路的辦公室,讓其投資6萬元,三個月內返還3萬元,一年能掙6萬元。其以兒子韓曉星的名義投資6萬元,收到麥拓公司9臺電腦。2011年10月份,麥拓公司在熱河路魅力海岸酒店召開了一次慶功會,公司總部來了六七十人。
9、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在吃飯的時候看到一個人拿著一個筆記本電腦,其就買了一臺。麥拓公司給了崔竹香的賬戶,其將4000元存進這個賬戶就成了三級分銷商,其上級是李某甲。
10、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期間,陳建榮介紹其買電腦,說電腦用一段時間之后就歸自己了,介紹朋友還能賺錢。其投資12萬元成為麥拓公司的分銷商。
11、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其通過朋友陳某介紹知道麥拓公司。其投資6萬元,存入了崔竹香的賬戶。
12、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份,其在網上搜索買電腦,搜到麥拓公司團購,其將2萬元存入崔竹香的賬戶,第三天收到電腦,公司的人還說這是新西蘭的公司,為了進入中國市場宣傳所以免費送電腦,但必須先交部分費用,三個月后返還。
13、證人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14日,逄某、崔竹香打電話讓其到臺東賓館。麥拓公司的劉經理介紹麥拓公司購買電腦的政策,并說每推廣一人獲得下線繳納金額10%的返利,根據每個級別還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銷回傭,例如二級5%、三級15%等,此外還有分銷代理獎。講課之后,逄某又給其詳細介紹購買電腦的好處。當天其將2萬元交給崔竹香和逄某,他們讓其把錢交給劉總,后來其根據他們的要求將錢存入銀行,算是2萬元購買了3臺電腦,成為麥拓公司的二級分銷商。2011年8月4日前后,其又投了4萬元成為三級分銷商。其介紹單玉華投資4000元、劉某投資2萬元。
14、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上半年,逄某向其介紹麥拓公司,投資2萬元購買3臺電腦成為公司二級分銷商,每90天返還購買金額的50%,每推廣1人獲得下線投資金額10%推廣費。其通過逄某投資3萬元,獲得大約1萬元返利。
15、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份,逄某向其介紹麥拓公司,投資6萬元購買9臺電腦成為公司三級分銷商,每90天返還購買金額的50%,每推廣1人獲得下線投資金額10%的推廣費。其通過逄某投資6萬元。另外,其介紹高義航投資6萬元、陶叢坤投資6萬元、馮湘投資2萬元,獲得2.1萬元推廣費。
16、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9月份,朋友陳某向其介紹4000元買電腦,6個月后返回4000元。10月份,陳某帶其到大連路麥拓公司,一名逄姓大姐向其介紹了購買電腦的情況。后來,其將4000元存入麥拓公司崔竹香的賬戶,但一直沒返還。
17、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紀某向其介紹4000元買電腦,三個月返還2000元,半年全部返還。2012年1月10日前,其將4000元交給了紀某購買電腦。
18、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2月份,朋友陳某介紹其購買麥拓公司的電腦,其將4000元存到陳某的卡上,讓她幫助辦理。
19、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其通過紀某認識陳建榮,陳建榮介紹其買電腦,并且介紹朋友還能賺錢,本金也能返還。其將6萬元現金交給陳建榮購買電腦,成為麥拓公司的三級分銷商,其上級分銷商是紀某。
20、證人沈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李姐介紹其買麥拓電腦,說電腦是公司的宣傳品,介紹朋友購買能賺錢,以后還能返還本金。后其將2萬元打到李姐的卡上購買了3臺電腦,成為麥拓公司的二級分銷商。
21、證人蔡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0月份,景某介紹其買麥拓電腦,說電腦是公司的宣傳品,介紹朋友購買能賺錢,以后還能返還本金。其將6萬元存到陳建榮的卡上,成為麥拓公司的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但沒有返還。其上級分銷商的景某。
2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10月份,李建榮介紹其買麥拓電腦,說電腦是公司的宣傳品,介紹朋友購買能賺錢,以后還能返還本金。其將6萬元存到陳建榮的卡上,成為麥拓公司的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但沒有返還,因為12月份公司出事了。其上級分銷商是陳建榮。
23、證人薛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前后,崔竹香向其介紹麥拓菲樂電腦,并介紹認識了逄某。后來,麥拓公司的劉永勝介紹了麥拓公司購買電腦的政策,推廣下線可以獲得10%的返利,還可以享受分銷回傭。其以妻子劉志霞的名義將6萬元交給劉永勝成為公司的三級分銷商。其介紹于立投資2萬元、徐修曉投資2萬元、孫珍山投資6萬元、陳良順投資6萬元、母親李秀蘭投資6萬元。通過介紹這些人參加麥拓公司,其獲得8萬余元,但這些錢都給了出資人。2011年7月份,其到三亞參加了麥拓公司的授獎大會。
24、證人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春天,陳建榮向其推銷麥拓公司的菲樂電腦,并介紹了公司購買電腦及返利的情況。2011年6月份,其到陳建榮在泰山路35號1618室的辦公室,交給她2萬元,陳建榮給了3臺電腦。
25、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1年春天,陳建榮向其推銷麥拓公司的菲樂電腦,并介紹麥拓公司購買電腦及返利的情況。2011年6月份,其在陳建榮位于福州南路的辦公地點交給她6萬元,幾天后其在麥拓公司的網站上確實看到了投資記錄。三個月后,陳建榮給了幾千元的返利,后來公司規定不拉人就不返利。其找陳建榮交涉,陳建榮帶其找到逄某,逄某說不要再投了,拿不回來了。
26、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實,2011年春天,鄰居陳某向其推銷麥拓公司的菲樂電腦,說他姐姐陳建榮做這個業務,并介紹了購買電腦及返利的情況。2011年10月份,其跟隨陳某在陳建榮位于福州南路的辦公地點交給陳建榮6萬元,幾天后快遞寄來了9臺電腦。后來其未收到返利,陳某說公司停了,其向陳某要錢,她還給了其2萬元。
27、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其干房屋中介,并認識了陳建榮、陳某。陳建榮向其推銷麥拓公司的菲樂電腦,介紹了公司的返利情況。后來陳建榮多次給其打電話。2011年10月底,其到陳建榮位于福州南路的辦公地點,交給陳建榮4000元,陳建榮交給其一臺電腦,并給了麥拓公司的網址和密碼。陳建榮說半年就可以將買電腦的錢返還,讓多拉幾個人買電腦。
28、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2011年6、7月份,其將位于大連路御苑山水小區6號5號樓1905戶的房子租給了逄某,逄某向其推銷麥拓公司的菲樂電腦,并介紹了返利情況。7月初,其將6萬元交給逄某,后在公司網站上看到了投資情況,并收到了9臺電腦。三個月后,其收到2.7萬元返利,后來就不返利了。
29、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7月下旬,程某甲說她加入了麥拓公司,賣電腦能掙錢,讓其加入。2011年8月11日前后的一天,程某甲帶其到大連路麥拓公司辦事處,逄某介紹了麥拓公司購買電腦及返利情況,并勸其加入。后其將2萬元交給逄某,幾天后收到了3臺電腦,并成為麥拓公司的二級分銷商。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逄某供述,2011年6月13日,朋友李家說他正在推銷麥拓電子有限公司的菲樂牌平板電腦,該也想做。第二天,李家介紹該認識了麥拓公司的劉永勝,他負責菲樂電腦在青島的推銷。劉永勝介紹麥拓公司的一家新西蘭企業,在中國推銷平板電腦,不在商場銷售,靠經銷商在各地宣傳推廣,經銷商可以免費使用電腦,具體方案是4000元購買1臺平板電腦成為一級分銷商,2萬元購買3臺電腦成為二級分銷商,6萬元購買9臺電腦成為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單月推銷的電腦金額達30萬元且推薦客戶在2個不同渠道、每個渠道大于10萬元就可以升到服務中心,6個月內達到100萬元且客戶在3個不同渠道、每個渠道大于20萬元就可以升為城區代理,城區以上級別分別為區域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大區域代理,共9個級別的代理商。每推廣一人獲得下線繳納金額10%的推廣返利,根據每個級別還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銷回傭,例如二級5%、三級15%,平級只能拿5%,有極差還要以自己的極差減去剛發展下線的極差,此外還有分銷代理獎,就是一級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級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級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當天該交給劉永勝2萬元成為二級分銷商,之后該發展了袁銳、姜國強、崔仙夏、崔竹香成為二級分銷商;發展綦瑞娥、官紅為一級分銷商,但官紅的錢系該墊付。此后,該又發展了王某丙、呂某、王愛蘭、劉淑蘭,該還墊錢以丈夫徐德田、兒子肖琨列入該的下線。因為業績突出,2011年7月初,劉永勝通知該和崔竹香、薛某、陳建榮到三亞參加授獎大會。2011年7月底,張總、劉總、陳總到青島,公司出資3.3萬元作為房租,該租賃了黃臺路1號御苑山水小區5號樓1902房間作為辦公使用。2011年11月底,公司不再返利,該告訴下線不要再往公司匯錢。2011年12月,該怕公司倒了,就找人到公司網站上將發展下線的資料打印出來。根據賬目顯示,該發展的或者發展的人再發展的人數共計一百多人,該通過發展下線獲利37萬余元,這些錢該拿出3萬余元用于公司招待,拿出5萬余元還給下線。
2、同案人崔仙夏供述,2011年6月份,逄某向其介紹麥拓公司有電腦出售。后來在威海路步行街的一家咖啡店,劉總介紹了公司購買電腦的方案,4000元購買1臺平板電腦成為一級分銷商,2萬元購買3臺電腦成為二級分銷商,6萬元購買9臺電腦成為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單月推銷的電腦金額達30萬元且推薦客戶在2個不同渠道、每個渠道大于10萬元就可以升到服務中心,6個月內達到100萬元且客戶在3個不同渠道、每個渠道大于20萬元就可以升為城區代理,城區以上級別分別為區域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大區域代理,共9個級別的代理商。每推廣一人獲得下線繳納金額10%的推廣返利,根據每個級別還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銷回傭,例如二級5%、三級15%,平級只能拿5%,有極差還要以自己的極差減去剛發展下線的極差,此外還有分銷代理獎,就是一級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級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級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之后,其給了逄某2萬元成為公司的二級分銷商。期間,朋友陳建榮說想買電腦,其就將麥拓公司的情況告訴她,其帶著陳建榮找到劉總,劉總介紹了公司的情況。陳建榮以其丈夫的名義購買了4000元的電腦,陳建榮自己成為她丈夫的下線,購買了6萬元的電腦。7月份,麥拓公司在黃臺路租了辦公場所作為青島的辦事處,逄某負責辦事處的工作。其介紹曹某投資2萬元、吳燕投資2萬元。其上級分銷商是逄某。
3、同案人崔竹香供述,2011年6月15日,逄某打電話讓其到臺東賓館,并介紹認識了麥拓公司的劉永勝。劉永勝介紹麥拓公司的新西蘭企業,在中國推銷菲樂平板電腦,經銷商能免費使用電腦,具體方案是4000元購買1臺平板電腦成為一級分銷商,2萬元購買3臺電腦成為二級分銷商,6萬元購買9臺電腦成為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單月推銷的電腦金額達30萬元且推薦客戶在2個不同渠道、每個渠道大于10萬元就可以升到服務中心,6個月內達到100萬元且客戶在3個不同渠道、每個渠道大于20萬元就可以升為城區代理,城區以上級別分別為區域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大區域代理,共9個級別的代理商。每推廣一人獲得下線繳納金額10%的推廣返利,根據每個級別還可以享受不同的分銷回傭,例如二級5%、三級15%,平級只能拿5%,有極差還要以自己的極差減去剛發展下線的極差,此外還有分銷代理獎,就是一級享受二代:1代3%、2代3%;二級享受四代:1代3%、2代3%、3代3%、4代2%;三級享受六代:1代3%、2代3%、3代3%、4代2%、5代2%、6代2%。劉永勝和逄某說每個人發展加入的人員越多,自己掙的越多。后其將2萬元交給逄某,并給了上網的賬號和密碼,后來又投資4萬元成為三級分銷商。其和逄某一起向程某甲、邢某說了公司的情況,他們二人每人投資2萬元,程某甲作為其下線,邢某是程某甲的下線。后來,其介紹薛某以他妻子劉志霞的名義投資6萬元、韓秀蘭投資2萬元、邢蘭英投資6萬元、張鳳霞投資6萬元。2011年11月12日,其以兒子馬磊的名義投資2萬元。2011年10月中旬前后,因發展人員和金額夠了,其自動升級為服務中心級別。平時其和逄某在青島辦事處,逄某的級別是區域代理,青島地區只有李家的級別比她高。
4、同案人李憲明供述,2011年3月底,該通過朋友認識張耿清、余豐。張耿清是麥拓(新西蘭)公司中國區負責人,余豐是張耿清的助理。該從張耿清處得知麥拓公司從事傳銷活動,產品是菲樂平板電腦。張耿清讓該到他公司工作。2011年4月份,該到麥拓公司擔任維修部負責人、電腦技術負責人。該負責給各地參加麥拓公司傳銷活動的人講解麥拓公司平板電腦的好處、使用方法,還負責維修出現故障的菲樂電腦。麥拓公司給下線的菲樂電腦都是在深圳市組裝的山寨貨,麥拓公司以遠高于實際價值的價格賣給下線。麥拓公司從事傳銷的方案是,4000元購買一臺8英寸平板電腦成為一級分銷商,2萬元購買3臺9.7寸平板電腦成為二級分銷商,6萬元購買9臺9.7寸平板電腦成為三級分銷商,每90天按照購買金額的50%返還。客戶還可以成為城區代理,城區代理以上級別分為區域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大區域代理,共9個級別的代理商。每發展一個下線都可以獲得獎金。該在真實姓名是李憲明,2012年2月份,該在南寧朝陽廣場讓一名男子辦了一張戶籍證明,身份信息是黃洪曾。
本院認為,被告人逄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懲處。該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逄某無前科,系自首,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逄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正峰
人民陪審員 蘭正宏
人民陪審員 楊淑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紅紅
書 記 員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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